香港政府收紧 放债人牌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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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2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李宜庭香港综合报导)为打击放债业务有关的不良手法,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昨日宣布,实施更严格的放债人牌照条件,在现有的《放债人条例》下引入额外牌照条件,处理不良财务中介等相关问题,额外牌照条件于今天生效。

在新规定下,市民可直接向放债人申请贷款,非财务公司委任的中介不能代替借贷人借贷,中介亦不可收取任何费用。

放债人在批出任何贷款申请前,须确定借款人是否曾与任何第三方(中介)签订任何与该贷款有关的协议,财务公司要在前线把关。

放债人要查询中介是不是借贷人委任的中介,再调查中介是不是已经在注册处登记。如果是的话,才能批出贷款。另外,若违反共谋收钱条款,在此新规定下最高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若严重违规情况下,亦会考虑撤销牌照。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秘书长(财经事务)何宗基表示,新规定下不会规限发债人委任的第三方数目,而现时本港的发债人亦整体上支持政府作出更严格的规管。

何宗基指,不良财务中介以“超低息贷款”及“不成功不收费”等名目诱使市民向放债人借贷,从中收取高昂的顾问费或保证金等,更有骗徒协助借款人取得贷款后携款潜逃。

他亦认为,市面充斥的放债人广告鼓吹借贷,令市民忽略过度借贷的风险和后果,因此从今天起所有借贷广告都需加上“借钱前谂清楚,揾中介要谨慎”的字眼,吁市民慎防中介陷阱。◇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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