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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政操纵司法的典型案例

2016-03-14 19:51 中港台时间|03-19 20:3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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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3月14日讯】本人姓刘,加拿大公民,原居中国湖北宜昌市,本人在宜昌市点军区的一处房产被该区政府列入征收范围,因本人不同意由区政府单方作出的补偿决定而达不成协议。现在点军区政府准备向区法院申请“司法拆除”,其依据是国务院第590号令,“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覆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覆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人对此提出几点质疑:

1国务院第590号令,顾名思义是一条行政命令。如果以这一条行政命令就赋予了法院执行政府决定的职责,本身就是典型的行政操纵司法。

2其中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句是何意?通常的说法应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而这里用的是“依法申请”,那么申请法院执行政府的决定是依什么法,依哪一条法?

3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什么?是执行法院的判决还是执行政府的决定,这里唯一的理解就是要求法院执行政府的决定,这又是行政操纵司法的表现。

4司法的物件是什么?司法的物件应该是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应是其他物件,法院可以对本人作出诸如没收财产或罚款之类的判决。房子没有行为能力,不负法律责任,无法接受法院的判决。本人认为点军区政府应该是向法院对本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本人作出判决。但本人是加拿大公民,不属点军区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因此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点军区政府向加拿大的法院对本人提出诉讼。

5对任何案例,即使在法院依法判决后,还有上诉的程式,而在这里似乎只要政府申请,法院既不用审理也不让上诉便强制执行。给人造成的印象是行政权力比法律更强大。

在中国发生过很多强拆事件,不知道是否都是依据这个国务院第590号令作出的“司法拆除”。

责任编辑: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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