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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租赁纠纷 崔妈妈拆解6大租屋地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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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4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萧轩台湾台北报导)租屋纠纷地雷到处是,如何看清不踩中?崔妈妈基金会统计2015年最多租屋纠纷询问的案件种类,整理出6大“租屋地雷”,依次为“押金返还”、“房屋修缮”、“欠租”、“其他费用负担及欠缴”、“税赋”和“提前终止租约”。崔妈妈提醒,国内租屋环境欠缺法制管理,租屋市场亦不健全,无论房东或房客,都应谨慎,以免误踩“地雷”而遭租屋纠纷缠身。

崔妈妈6大租屋地雷实际分析与法规提醒:

5、“税赋争议”——房客让我的租金收入曝光被追税了,怎么办?

首先,纳税是国民义务,即使现实中多数个人房东都没有缴纳租赁税赋的习惯,而一旦房客打算申请租金补贴或将租赁支出报税,势必公开租约让政府得知租屋行为,房东则会被政府追讨相关税金,因此有的房东会索求“损失补偿”,甚或赶走房客。然而,此非明智之举。

一般租约习惯明记“租屋衍生之税赋由承租人(房客)负担”之类的文字,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内政部已增修“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之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不得约定应由出租人负担之税赋,若较出租前增加,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负担”。崔妈妈表示,房东在订定契约时,应思量注意。此外,房东和房客双方若面临税赋的纠纷,契约又无规定可循,崔妈妈则建议房客可试着与房东盟商各让一步。

※法规小提示:《宪法》第19条,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

6、“提前终止租约争议”——终止租约是对方提早说了算吗?

租约是缔约双方都要遵守,原则上都无权片面提前终止租约。然而,难免其中一方有特殊因素,如房客不满意屋况、与室友或房东相处不好,或是房东因各种缘故想收回房子自住等,导致无法履行契约而要提前终止,造成一方的权益损失,产生争议。

要预防提前终止的争议,最好在契约中订定提前终止租约的条款,清楚规范欲终止租约的一方,须给对方违约金(通常是一个月租金)。此条款务必写明缔约双方都适用,以互相约束。否则只有在下列“法规小提示”里所列的各种法定情况下,双方才真正有权片面终止租约,无需催告。

崔妈妈提醒,坊间契约书中常见相关条文会写到一些规定,通常只规范房客而未约束房东,显然不公平,如“租赁期间内,房客若提前迁离,应赔偿一个月租金,且绝不异议”或“租赁期间内,房客若违背本契约各条项时,任凭房东处理,房客绝不异议”,房客要多加留意。值得注意的是,若租赁契约未受法院公证,就无所谓“强制执行”,房客可谨记在心。

※法规小提示(以下皆为《民法》)
第250条:缔约某方违约时的违约金支付。
第450条第3项:缔约某方想终止不定期租约时,必须提前一期通知。
第453条:缔约某方想提前终止租约,必须提前一期通知。

(房客可片面终止租约的情形)
第424条:租屋处有瑕疵危及安全健康时。
第430条:房东该修缮房屋,经催告后仍不修缮。
第435条第2项:租屋处已不堪租赁目的(居住)。
第436条:因第三人主张对租屋处的权利,导致无法继续租赁时。
若房客死亡,其继承人可按照第450条第3项的方式,片面提前终止租约。

(房东可片面终止租约的情形)
第438条:房客非法使用租屋。
第440条:房客非法转租当二房东。
第447条:房客擅自拿取租屋处的房东物品。(明日刊出本系列结尾)◇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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