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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议长贿选案 李全教判刑4年职位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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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4月22日讯】(中央社)台南市议会议长李全教被控议长贿选案,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判决李全教有期徒刑4年、褫夺公权5年。议长职务停职。

李全教被控与台南市议员郭秀珠搭配参选议长、副议长时,涉嫌透过6名白手套,向多名无党籍及民主进步党籍议员期约贿选,被台南地检署依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起诉,另有7人同案遭起诉。

台南地院下午宣判,李全教有期徒刑4年,褫夺公权5年;前台南县西港乡长卓华民有期徒刑1年8个月,支付公库新台币30万元获缓刑;市议员谷暮.哈就的前任总干事罗进生有期徒刑1年8个月;前台南县议员吴春成有期徒刑8个月。

其余4名被告,郭秀珠、民进党台南市党部评委蔡启新、前台南县议员杨明达与郭秀珠服务处执行长林聪彬获判无罪。

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李全教因贿选案遭判处有罪,议长职务停职,议员职权也停职。

除议长贿选案,李全教还涉及议员选举贿选案,被台南地检署及竞选对手提出当选无效之诉;台南地方法院1月21日判决李全教当选无效,李全教提出上诉,正由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审理中。

根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议长涉及贿选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缓刑之宣告者,自判决之日起,当然停止其职务或职权。

停止职务或职权之人员,经改判无罪时,于其任期届满前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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