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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坐月子中心护理费 不得列报综所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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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4月09日讯】(中央社台北9日电)台北国税局表示,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时,于公立或全民健保特约医疗机构看诊的医药费,可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但官员提醒,坐月子中心的产后护理与婴儿照顾费,不得列报。

国税局表示,现代妇女生产后,多会到月子中心作产后照料,因此有不少民众询问坐月子中心之产后护理及婴儿照顾费用,或护理之家的护理费用,是否可以列报为综所税的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

但官员说明,依据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的医药费及生育费,须以立案的公立医院、与全民健康保险有特约关系的护理之家机构、或居家护理机构等医疗院,所出具的医疗行为收据与医师诊断证明书,才可申报为综所税扣除额。

官员举例,民众甲君申报103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将其配偶因产后虚弱到护理之家接受照护的相关费用,列报为医药及生育费用扣除额,并检附相关收据及医生之诊断证明书。但产后护理及婴儿照顾与医疗性质有别,故依法不得认列而否准该费用的认列。

官员指出,护理之家或坐月子中心的护理费支出,仅符合医疗性质部分的费用,得列报为综合所得税的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且列报时亦应提示符合具医疗性质的相关收据,如已受有保险给付部分,也不得扣除,请民众注意相关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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