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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选罢法修法 当选辞职者不得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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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6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懿胜台北报导)立法院22日初审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当选人就职后辞职,不得申请登记为该次公职人员补选候选人,若因涉及贿选经法院判决当选无效者,将由原服务机关追回任职期间的薪给、月俸、研究费及其他补助费用。

《选罢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22日通过初审,为避免当选人在选举诉讼中,先以辞职方式使原职位出缺,再参加补选,明定当选人就职后,一旦辞职,就不得申请登记为该次公职人员补选的候选人。

针对地方民意代表选举部分,当选人因贿选于法院诉讼审理中辞职、经法院判决当选无效确定、或当选人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之情形时,其缺额由落选人依得票数高低顺序递补,不适用重行选举或缺额补选之规定。

另外,修正草案中也明定,当选人若因贿选等情事,依规定被停止职务或职权,于停职期间不得支领薪给、月俸、研究费及其他补助费用;若改判无罪复职,则补发停职期间未支领之薪给、月俸、研究费及其他补助费用;经法院判决当选无效者,其任职期间薪给、月俸、研究费及其他补助费用,由原服务机关予以追还,但助理补助费不予追还,届期不缴回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对此,国民党立委认为,此案的针对性强烈,是“李全教症候群”的结果;民进党立委则表示,此案是填补制度漏洞,打击贿选者不公;中选会则指出,该草案在2012年就已经提出,只是当初没有通过。◇

责任编辑: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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