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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检察官、法官要求高 监察院:弹劾1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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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8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懿胜台湾台北报导)台湾监察院1日指出,监察院第二届至第五届(截至2016年7月21日止)共成立弹劾案491案、弹劾1,142人,其中法官、检察官计有 104案、133人。第二届至第四届的法官、检察官弹劾部分,共98案126人,法官74人、检察官52人。监察院强调,检察官与法官责任重大,需要有更高的道德标准,弹劾有整饬官箴之目的。

监察院表示,检察官与法官分别代表国家负责侦查、起诉犯罪及审理裁判,地位崇高、责任重大,应有较一般公务员更高之道德标准,方不负国家殷切托付。监察职权之行使,对传统民主国家较难监督之领域,即对违法失职之法官、检察官等之弹劾,可达惩前毖后、整饬官箴之目的。

监察院指出,《法官法》公布施行前,法官、检察官弹劾案件,处理程序与弹劾一般公务员相同,均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理;《法官法》公布施行后,法官之惩戒,应由监察院弹劾后移送职务法庭审理;检察官之惩戒,其移送及审理程序准用法官之惩戒程序。与一般公务员遭弹劾后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理之程序有别。

监察院也说,《法官法》第50条明定,依其应受惩戒的具体情事足认已不适任法官者,应予撤职以上之处分。若法官受免除法官职务并丧失公务人员任用资格的惩戒,公务员资格即被剥夺,亦不得充任律师。该法强化对法官、检察官的惩戒手段,使惩戒功能大为提升。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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