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7年10月06日讯】交通部昨天预告“观光地区与风景特定区及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观光保育费收取办法草案”,预告期两个月;收费标准依旅客人潮而定,金额从每人新台币30元至200元。
去年底,民进党籍立法委员叶宜津等17人共同提案,为避免生态恶化,参考菲律宾、日本的做法,得向进入观光地区、风景特定区、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旅客,收取非规费性质的观光保育费,处理相关地区因外来游客大量增加带来的环境保护、垃圾问题。
观光局研拟“观光地区与风景特定区及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观光保育费收取办法草案”,交通部昨天预告,预告期两个月。
根据草案内容,保育费及收费范围,由各主管机关订定,国家风景区是观光局,地方风景区为县市政府,保育费不同于规费,专款用在生态维护及保育。
观光保育费收费标准依旅客人数而定,年旅客人数在10万人次以下,每人30元至60元,10万以上未达50万人次者,每人60元到120元,超过50万人次以上,每人120元到200元。
草案也规范主管机关可因不同国籍、季节、尖峰与非尖峰及未依规定缴交观光保育费者,订定差别费率。
不过,有几种情形可免收观光保育费,包括:观光保育费收取范围内的设籍居民、因执行公务必要进入者、未满3岁或未能出示证明而有判断年龄疑义时身高未满90公分者,或其他属公益或学术研究或敦亲睦邻等,经该管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进入者。
另有几种情形,可减收观光保育费,包括:因灾害避难或安置、因原住民族传统文化或祭仪活动需要、各机关学校办理业务或教育宣导、基于国际间条约协定或互惠原则、其他法律规定得减收或停收者。(转自中央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