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

美国公民海外非婚生子女公民权条件 母亲不再获“优待”

■ 记者秦雨霏编译
2017-06-13 20:26 中港台时间|06-13 20:27 更新
人气 440

【大纪元2017年06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秦雨霏编译)美国最高法院星期一就本国公民海外非婚生子女公民权做出一项裁决。现行法律下,美国父亲和美国母亲的子女被区别对待,法官们认为违反了人人获得法律平等对待的原则,但判决意味着母亲不再获“优待”。

6月份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宣判季”,星期一(12日)大法官们共做出5项裁决,其中一项判决中,最高法院裁定,对美国公民在海外的非婚生子女,其是否能获得美国公民身份不应因是父亲是美国公民还是母亲是美国公民而被区别对待。

据现行移民法,如果身为美国公民的女性未结婚的情况下在海外生育子女,只要孩子出生前她曾在美国居住超过一年,其子女将获得美国公民身份。但如果这位美国公民是父亲,他的子女要获得美国公民权,则居住年限的要求要严格的多。

本案件当事人1962出生在多米尼加,他的父亲恰好不满足当时必须在美国住满10年的要求——这一要求目前已简化为在美国居住满5年,但当事人面临遣返时,发现自己并无公民身份后提告,要求按照母亲是公民的情况“平等”对待,并将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

不过尽管大法官们裁定目前法律“男女不平等”,却未能给予当事人公民身份。因为在目前的法律条文下,严格的居住要求是“通常”做法,而对单亲母亲的优待属“特例”,因此废止目前法律意味着“特例”取消,改为一律按“通常”情况处理。

这也意味着美国母亲未来要将公民权“传承”给海外的非婚生子女,将需满足住满五年的条件。◇

责任编辑:朱涵儒

标签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留言

  • 大纪元保留删除恶意留言的权利,包括低俗、误导或攻击信仰等内容
本网站图文內容归大纪元所有, 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使用。
Copyright© 2000 - 2026 The Epoch TimesAssociation Inc.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