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矿业法草案删霸王条款 列下会期优先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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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7月03日讯】矿业法修正草案今晚出炉,将列为立院下个会期优先法案。修法重点包括展延遭驳回的业者可请求补偿为人诟病的“霸王条款”都将删除外,也新增环评及尊重原基法。

经济部表示,矿业法自民国19年5月26日制定公布后,历经16次修正,最后一次修正为105年11月30日,有鉴于社会大众越加重视国土资源保育及永续发展等议题,以及国内外整体经济和环境变迁,今年再拟定矿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以和国际接轨。

矿业法修正草案,共计修正33条,修法重点包括“总则、矿业权、矿业用地、矿业权费及矿产权利金、矿业监督及奖励、罚则、附则”等7大要点。

针对亚泥展延案获准引发各界争议一事,经济部将修法草案新增纳入“未曾实施环评的矿场采产量分级制补办环评程序规定,若未通过环评,将废止核定用地。展限环评配合环保署修正相关规定后办理”。

根据新增第58条之一草案规定,矿业法修正通过前,若矿业用地面积大于两公顷且未实施环境影响评估者,增订全面补行依环评法相关规定办理;同时,补办环保监督机制期间,考量企业稳定及员工生计,不会要求业者停工。

至于外界认为,矿权检讨也应纳入是否抵触“原住民族基本法”所规定的使用原住民土地时须与当地部落咨商并且取得同意一事。

经济部认为,应尊重原基法规定,回归该法相关条文精神办理,并于矿业法修正草案新增第77条之一规定,矿业申请人或矿业权者,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公有土地从事探矿、采矿,应依原基法第21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其他修法重点,包括删除外界疑虑的矿业法第31条第 2项展限驳回补偿规定,“驳回将不予补偿”;先行使用土地机制也将纳入“主管机关裁量权”;新增在矿业执照中叙明当次核定采取量,开采数量将落实总量管制及严加管制。

另外,矿业用地申请阶段,增加当地居民参与机制;提升矿场环境维护标准须经环境技师签证;相关回馈机制法制化,并增列矿产权利金回馈当地居民及原住民。

经济部表示,矿业法修正草案内容涉及到其他部会和各地方主管机关权责,后续将先召开跨部会协商会议,随后再召开公听会广纳各界意见,列为立法院下个会期的优先法案。(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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