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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员竟打死游泳者 故意伤害被判11年

2002-01-12 05:07 中港台时间|2025-10-21 23:0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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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2日讯】一游泳池救生员在工作中与游泳者发生纠纷﹐竟将游泳者打死。日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处该救生员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35岁的河南省正阳县农民丁新华2001年6月来津打工﹐受雇用担任天津北站制冰厂游泳池救生员工作。同年8月8日15时许﹐丁新华负责深水区游泳者的安全救护工作。当张某想到深水区游泳时﹐丁新华上前阻止﹐在争执中丁新华照张某的腹部连击三拳﹐在张某摀着肚子弯腰将要倒地时﹐丁又照张右肋部猛击一拳﹐致使张某倒地时头部撞击在游泳池边上而昏迷。在张昏迷20分钟的时间里﹐被告人丁新华继续从事其他工作﹐并未对张某进行任何救助﹐后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害人张某的亲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现民事诉讼仍在继续审理中。
(天津每日新报)(https://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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