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所得属外币按外币与新台币平均汇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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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1日讯】﹝中央社记者管中维台北十一日电﹞新台币汇率最近波动较大,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指出,外侨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年度结算或离境申报,申报的所得如属外币,须按所得年度外币与新台币平均汇率计算。

台北市国税局表示,根据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在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超过九十天,自境外雇主取得的劳务报酬,为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依法应课征综所税。

此外,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所得如为外国货币,应以取得时规定的价格或认可兑换率折算。

台北市国税局提醒外侨纳税人,申报的所得如属外币,应按所得年度外币与新台币平均汇率计算。(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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