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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允上市公司向外商转让国有股法人股

2002-11-03 18:30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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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3日讯】(中央社台北三日电)中国大陆证券监督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

不过,新华社今天引述新规定报导,中国上市公司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就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否则就不得向外商转让。

报导指出,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需由中国大陆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核﹔而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需由中国财政部负责审核﹔重大事项则需中国大陆国务院批准。此外,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符合中国大陆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规定。

报导说,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转让国有股的收入并需按照中国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和使用。

据了解,中国大陆一九九五年曾因法规不健全而暂停将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转让。(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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