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夜间工作雇主应提供必要卫生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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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12月10日讯】 据中央社台北十日报导,台湾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其中除了规定女性于妊娠与哺乳期间不得于夜间工作外,另规定女性于夜间工作时,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卫生安全设施。

全程参与修法的民进党籍立法委员赖清德 (台南市)表示,为了顺应两性平权的世界潮流,新修正条文规定将两性每日及每月延长工时的上限一致化,如此将可解决女性员工排班工作的问题。

赖清德说,民国九十年劳基法缩短工时案开始实施后,由于在野党为了讨好选票,仓促通过缩短工时案,且未设计相关配套措施,使得企业即使有心配合政策降低劳工工作时数,也因旧条文规定工时弹性不足,而无法有效实施。他表示,这次条文修正重点在于简化弹性工时的要件,并加入八周变形工时的规定,而由于法定工时缩短后,每周平均工时将出现零碎工时二小时,为了使事业单位将此一零工时集中运用,减少劳工出勤次数,条文增列雇主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得将八周内之正常工作时数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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