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工通讯就23条立法的立场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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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12月23日讯】香港政府在九月份就基本法23条立法发表《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咨询文件》﹐由于咨询文件的建议如叛国、煽动叛乱、分裂国家及颠覆等罪行对公民权利及工会组织自由构成极大的威胁。中国劳工通讯就基本法23条立法向港府提交了以下的立场书。

中国劳工通讯是在香港合法注册的致力于推动中国大陆独立工会运动的组织,我们的工作目的是在中国建立由工人自己组织起来的独立工会。我们的工作方式是通过教育、宣传以及直接协助等手段,使中国工人能够在自己的权利遭受到侵害和剥夺时起来抗争。无论甚么时候或者在何种情况下,只要中国大陆工人组织起来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进行和平抗争,中国劳工通讯都将会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但是,就我们了解的情况,在中国大陆,不但具体实施组织独立工会属于非法,而且,就算是以文字或口头呼吁政府允许中国工人组织独立工会,也会被控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而被判入狱。而近年来,更有许多工人只是由于为自己争取合理的解雇赔偿,或者反对无理解雇而组织起来抗争,这类行动的领头人也往往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

1998年底,甘肃省天水市公共汽车司机岳天祥组织公司下岗工人开会讨论如何重新上岗工作及要求企业发还拖欠工人的下岗生活费,最后工人们决定对公司采取法律行动。劳动仲裁得出一个折衷结果:公司必须立即安排工人返回岗位上班,而拖欠工人的工资则要等到公司盈利时再发还。可是公司经理拒绝执行劳动仲裁结果,岳天祥等工人到当地政府投诉无效,于是便以“中国工人观察”的名义向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出了一份公开信,谴责当地政府和公共汽车公司领导的做法,同时还揭露了公司领导贪污腐败的事实。岳天祥的所做所为,纯粹只是为了争取自己和工友们的合法权益,但却于1999年1月被捕,1999年7月5日被控“颠覆国家政权罪”判监10年 (详情参阅附件)。

岳天祥被判刑后,其本来就困难的家庭生活陷入更加艰难的处境,中国劳工通讯一方面在国际劳工运动中为释放岳天祥而进行呼吁,同时也为岳天祥的家人筹集人道主义捐款,协助家人生活。

另外一个个案是内蒙古包头市律师许健因接受工人投诉﹐并帮工人打官司﹐被以“煽动颠覆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国家政权”的罪名起诉﹐2000年7月18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判刑许健四年 (详情参阅附件)。

许健是包头市注册律师,曾在内蒙古第二机械总厂工作﹐深信工人应通过法律管道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因此﹐许健在他的办公室接待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人﹑通过热线电话向工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及帮助工人申请劳资纠纷仲裁或就企业侵权行为代表工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虽然许健的工作有明确的法律根据﹐许健在法庭上也自辩﹐坚称为工人打官司以鼓励工人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绝对不是也不会危害国家安全。但法院却拒绝接受许健的辩护﹐最后﹐判决书指出判决许健有罪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事实证明﹐对许健的判刑和监禁﹐完全是在“维护国家安全”名义下的政治审判,在“国家安全”的名义下,国家的法律可以变得毫无意义。

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由于没有独立组织工会权,中国工人的基本权利必将受到更加严重和广泛的侵害,我们相信,像岳天祥这类因争取工人权利而被控“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个案将会越来越多,而中国劳工通讯也将会继续在国际工会运动的支持下,为这些劳工运动领袖遭受的迫害而呼吁,并为他们的家人筹集人道捐助。我们目前所做的这类工作涉及与外国政治组织的关系,支持国内工人组织独立工会,以及协助受迫害工人领袖家人生活等。基本法23条在没有充分咨询公众的情况下立法后,我们的这些工作是否会违法将很不确定。不过,无论基本法23条最后以甚么样的面目通过立法,中国劳工通讯都绝不会停止我们已经开始的工作,我们会继续以我们一贯的方式为争取中国工人组织独立工会的权利而工作。

中国劳工通讯在致力于推动和协助中国工人组织独立的同时,也会对中国各地发生的劳工权利遭受侵害的个案进行调查。比如,9月中旬,广西宜州市大约3万名甘蔗农民包围市政府,并冲进市政府捣毁了办公楼里的不少设施。中国劳工通讯就此进行了初步调查,结果发现,糖厂压低甘蔗收购价,并且拖延发放款项,甘蔗农民尝试与糖厂以谈判方式解决问题,但糖厂和当地政府却没有认真处理农民的要求,最后引发了农民的抗议行动。根据我们对农民的调查发现,当地公安局事后逮捕了约20名农民代表,并在看守所对这些农民代表实施殴打虐待。得到这些信息后,中国劳工通讯立即将上述情况发到了世界各国的工会及媒体,当然,与此同时,我们还将与国际工会合作向合资糖厂的外方公司交涉,争取广西宜州甘蔗农民享有组织起来与资方就甘蔗价格进行集体谈判的权
利。

就在我写这篇文字的同时,我们正在调查吉林省洮南万宝煤矿火灾事故背后的许多问题,包括省煤炭局和万宝煤矿领导贪污腐败问题,以及吉林省煤炭管理局和万宝煤矿成立的事故善后组将遇难工人家属隔离,不准家属聚集商量合理赔偿事宜的问题,以及万宝煤矿工人罢工要求发还被拖欠工资的问题等。

基本法第23条通过后,上述这类有关中国劳工权利遭受侵害的调查工作是否会违反新法律将变得不确定。而在中国大陆,收集和对外报导非官方的农民和工人行动消息,确实会遭受政府打压。1998年,湖南溆浦县的张善光,因向境外媒体揭发当地农民和下岗工人示威请愿行动而被判10年徒刑,罪名是向境外组织非法提供情报罪 (详情参阅附件)。

中国劳工通讯认为,信息发效和接收是工会教育的基本要素,也是工人维护自身权益以及进行集体谈判的基础,中国劳工通讯将会以我们一贯的方式继续这类调查和发放信息的工作,并且与国内工人一起行使知情权。

另外,2001年,因运用互联网发放消息和表达意见而被中国政府以“颠覆国家政权”入罪的个案便有8宗 (参阅SCMP, 3/10/2002),今年7月,甘肃天水市市民李大伟(译音)Li Dawei因从互联网下载及发布“反动刊物”,而被控以“颠覆国家政权”判刑11年(参阅http://www.cicus.org/hkpost/internet.html)。

国际特赦组织刚于11月26日发表一份有关中国政府监控互联网的报告, 指出到目前为止, 至少有33名中国公民因涉及互联网活动而被捕, 其中包括李大伟的重刑 (参阅http://web.amnesty.org/ai.nsf/recent/ASA170562002!Open。

今年11月7日中共召开16大之前,北京师范大学女大学生刘荻被以“参加非法组织罪”被捕,至今家人仍不知刘荻下落。据法新社12月8日报导,现年22岁的刘荻只是在互联网上发表了一些批判共产党的言论。

中国劳工通讯对国内工人进行的独立工会运动宣传和教育工作,以及向国际工会和传媒发布有关中国劳工权利问题的信息,很大部分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基本法23条立法后,我们通过互联网所进行的独立工会运动宣传教育工作也将面临挑战。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对“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泄露、窃取国家机密罪”等罪行的认定完全是政治上的主观随意,他们不但将很多正当行使基本公民权利,批评、抗争政府和共产党不合理政策的议论视为颠覆行为,更常常将工人、农民因为活不下去,反复上告无人理会的、纯只是为保护自己生存的言行,也认定为“颠覆国家政权”。

事实上,中央政府对一件事、一个人、一个组织的定性,其实就是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的认定。在目前中国大陆政治高于法制的“人治”的现实情况下,如果香港政府执意通过,其结果可能是,把香港某个市民或组织的行为认定为“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或“泄露、窃取国家机密”,实际上就是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的决定。

按我们的理解,“一国两制”的含义一方面是经济的,另一方面则是政治和法制的。在目前中国大陆的“人治”之下,基本法23条立法将把香港的法制拉向大陆的“人治”。

中国劳工通讯从1994年成立以来所进行的推动中国独立工会运动的所有工作,都完全是在遵守香港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但是,对照《实施基本法第23条咨询文件》的内容,一旦基本法23条照《咨询文件》内容立法,一旦“人治”跨过罗湖桥,中国劳工通讯到目前为止所进行的一切合法工作都将受到新法律的挑战。

中国劳工通讯认为,在中国大陆人民为了争取全中国人民的民主和人权而努力争取的时候,港府却在未经充分咨询社会公众的情况下匆忙为基本法23条立法,开香港民主人权的倒车,无论这背后的因素是甚么,都是不能接受的。套用前港澳办主任鲁平先生的话说,这是在做“千古罪人”。

如果政府决意以立法挑战公民权利,做为对香港有承担的市民,做为负责任的中国公民,我们有责任为维护公民权利而择善固执,因此,中国劳工通讯绝不会因为基本法23条立法而改变我们的目的和工作方式。

我们希望港府在基本法23条立法问题上不要鲁莽行事,未经完全充分的社会公众咨询,基本法第23条不宜立法。

中国劳工通讯
韩东方
2002年12月11日

中国劳工通讯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立场和意见 – 附件

以下三位工运人士,都曾依循法律途径,为自身及其它工人争取权益,最后却像其余众多的工运人士一样,遭受中国政府无理拘捕而身陷囹圄。

岳天祥

甘肃省天水市工运人士岳天祥因组织工人向公司争取发还拖欠工资和下岗生活费,于1999年7月5日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在天水第二监狱服刑。同案中,郭新民被判两年有期徒刑,已获释。

岳天祥原为天水市国营汽车运输公司司机,于1995年下岗。从1997年开始,岳天祥与另一下岗工人郭新民多次组织工人循各种法律途径,要求保障工作权和生存权,但因公司一直拒绝与他们商讨,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诉讼。

1998年9月,两人带着劳动仲裁结果,要求公司安排岗位上班,却遭到公司领导横蛮拒绝。

岳和?高夹阴o的劳工权益,创办了刊物《中国工人观察》,并以公开信形式,向国家主席江泽民揭露公司贪污腐败的实况。可是,投诉并没有获得处理,最后他们只好把信向海外传媒公布,期望传媒可为工人向中央政府表达苦况。一星期后 (1999年1月11日),天水市国家安全局将岳天祥逮捕。

许健

内蒙古包头市的律师许健因向劳工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及依法帮助工人申请劳资纠纷仲裁,代表工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竟然被当地政府以煽动颠覆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国家政权的罪名起诉,于1999年12月31日被捕。2000年7月18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裁定许健罪名成立,判入狱四年,在内蒙古赤峰第二地方监狱服刑。

来找许健的大多数是内蒙古第二机械总厂及包头钢铁公司的工人,他们已经六个月没有发工资。许健曾撰写一份题为《工人可以说不》的法律宣传单张,亲自到企业门口和家眷区向工人派发;他还把单张贴在街上,以便更多的工人了解法律,并懂得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

许健除了提供法律援助之外,他亦不断提醒工人应该找厂里的工会,因为工会有责任维护会员的权益;他更鼓励来投诉的工人跟其它同样受到侵害的同事们团结起来,保护自身权益。

许健的工作有明确的法律根据,但法院却拒绝接受许健的辩护。事实证明,对许健的判刑和监禁,完全违背了中国的法律,更是对中国工人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基本权力的否定。

许健在被捕不久就染上了肝炎。由于在看守所期间没有得到及时的医疗,导致许健的健康状况一度恶化。据2002年5月份的消息,许健在狱中患上高血压,而他在两年前患上的肝病,病情至今经已基本稳定。但许健于一年前开始向狱方提出申请就医的要求,至今仍未获批准。

张善光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的独立工会运动人士张善光,被中国政府以“向境外提供情报”的罪名为借口,于1998年12月27日被判十年有期徒刑,在湖南第一监狱服刑。法院的判决书中提到的所谓“情报”,指的是张善光向国外新闻媒体谈论在溆浦县家喻户晓的下岗工人和农民游行的事件。张善光在被捕前,曾于1998年3月依法向当地政府申请组织“溆浦县下岗工人权益保障会”,他的申请却无理地被拒绝,有违中国宪法赋予公民自由结社的权利。

张善光原为溆浦县的中学教师。于八九六四期间,因在当地张贴谴责北京屠杀的传单而被判监禁7年;坐牢期间患上肺结核病并一直得不到妥善的治疗。1998年7月21日张善光再次被捕时,仍是身患顽疾。狱中的张善光,肺结核病已恶化为第三期,直到病情非常严重时,监狱方面才让他看医生,而且要张的妻子侯雪竹支付所有的医疗费和伙食费。在狱中的张善光经常被打及折磨,肺结核病恶化,并患上心脏病等重病。

湖南省第一监的囚犯长期被迫超时劳动、被虐待、粮食不足、不给予医疗,张善光因此发起上书请愿。2001年3月10日“囚犯请愿书”第一稿被狱警搜走,张善光因而惨遭多次被毒打和酷刑虐待,身受重伤却不给予医疗。其它签名囚犯均遭到殴打和恐吓。(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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