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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罚网民状告网络警察 IP地址能否成举证依据?

2002-08-21 24:35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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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8月21日讯】广东省阳江市一网民梁瑞本因被控乱发色情图片被当地公安部门罚款1500元,梁瑞本称有黑客盗用他的电脑管制权限而向外乱发色情图片,他据此向阳江市江城区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撤消阳江市公安局对他的处罚。对此,8月14日本版曾予以报道。就在报道的当天,梁瑞本状告当地公安一案在阳江市江城区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案情特别,当地不少网络 爱好者到庭旁听。在经过了近3个小时的激烈辩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有力地证明自己。

据悉,因网络问题而引发行政诉讼的案件,在阳江市司法部门是首次。下面是原被告双方当庭辩论的焦点和内容:

焦点一:IP地址能否成为举证依据?

●被告(阳江市公安局):IP地址具有唯一性

面对原告方梁瑞本的起诉,阳江市公安局当庭辩称,1月17日,该局接到市民投诉,有人给她发送含有7张色情图片的电子邮件。随后网络警察通过查看邮件信息和市电信局服务器日志记录,发现了发送该色情图片的电脑IP地址。而依据该地址,查知该IP地址属梁瑞本的电脑。经向梁本人询问,在投诉人接到邮件的时间里,梁正在家里上网。公安局认为,IP地址在网上具有唯一性、排它性。因此可以证明该邮件正是梁所发,公安局在一个月后依照有关法规对梁作出1500元的处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随后,公安局向法庭提交了关于从电信及投诉人处下载的证据材料。

●原告(受罚网民):单依据IP来判定网络行为并不科学

原告方梁瑞本则辩称公安部门提交的证据是间接材料,不可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他提出,就算公安部门所提供的证据是真的,也不能因此证明色情图片就是他所发,因为在已有技术中,利用其他上网计算机的IP来作案,这在网上已经非常常见,故不能以IP地址、上网账号具有唯一性、排它性的特点来肯定原告的电脑就是作案的计算机。

焦点二:是否真的存在黑客入侵?

●被告(阳江市公安局):梁的电脑并未留下黑客入侵的痕迹

针对梁瑞本关于其电脑可能遭到黑客入侵的提法,公安部门辩称,通过他们对梁的电脑的查证,并没有查到黑客入侵的痕迹。再者梁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网络工作的网民,对计算机的安全维护必定严格,没理由出现可让黑客入侵的漏洞。在辩论期间,公安局还提出,通过查证,该组色情图片是通过一种叫做foxmail的软件传出的,而foxmail不能使用局域网外的代理服务器来发送邮件,从这一角度也可排除该色情图片系他人入侵所发的可能性。

●原告(受罚网民):无人能证明网络警察已认真审查过电脑

梁瑞本提出,根据公安部门送回的电脑记录,网络警察在带走梁的电脑后查看电脑的时间极短,同时也无人可证明其是否查看了电脑的记录。公安部门所认为的foxmail不能使用局域网外的代理服务器发送邮件,也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因为事实证明,foxmail完全可以通过这一形式发送邮件。

几个回合下来,由于双方在“理论上的探讨”

过多,而在针对事实本身所提出的有力证据太少,庭审在进行了三个半小时后仍然难分是非。

该案将择日宣判。

后记:

看起来,这是个小案子,但是它折射出一个大问题:在这个虚拟但又无比真实的世界里,要给网络案件举证似乎变得困难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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