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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4日讯】最近联邦上诉法庭案例集收录了笔者上诉的一案例。(见Perpetual securities , Inc.V. Tang, 290 F.3d 132 2d Cir, 2002)。这里的符号290是代表第290册,F是指联邦上诉案例集,3d是第三卷,132是指132页,2d Cir 是指第二巡回法庭,2002是年份。
通常给“案例集”收集作为先例的案件都具有代表性,或此案解决了以前没解决的法律问题。一旦案例收集在案例集里,就一直会流芳百世,供后人不断引用引证。对辩护律师本人来说,可以是其事案上一种成就,及一种肯定或荣誉。既然笔者能在短短的不到执案四年中就有案例被收编入联邦上诉法庭先例集里,笔者的法律功力是有一定基础的,本文希望读者在听笔者老王卖瓜,自吹自擂一番时,能增加对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庭的了解。
美国联邦最高法庭是唯一的美国联邦最高法庭,该法庭有9位大法官。该法庭听取的案件是由法官们每年从提送上去的几千件案件中,挑选出一百多件﹔法庭在选择案件开庭时,上诉者没有权力要求该法庭听取他的案件,对代表客人的律师来说只能是“可遇不可求”。一旦律师的案件被挑上,那么对其律师来说真是一种荣耀,笔者只能梦想有一天能在9位大法官面前,班门弄斧一下,不知有生之年笔者有否机会。
在最高法庭之下,美国共有十九个联邦上诉巡回法庭,每个巡回法庭管辖几个州的联邦地区法庭。笔者的上诉案件就是由第二巡回法庭受理,因为在美国上诉法庭不是重审,所以不传证人,只是检审(Review),看看下面的庭审法官有没有判错。所以上诉时,没有律师代表的当事人都比较吃亏,因为他们不知道从法律上讲,下面法官有没有判错,他们通常把一大堆未经处理的下面法庭庭审记录,一股脑儿的呈上去,结果上诉法庭不得要领维持下面法庭判决。
上诉案件成功并不容易,十个上诉,九个维持原判。所以说要打赢官司,应该尽量赢在庭审,而不是上诉法庭。上诉时,尽量在法律上面争论,而不要重复事实上的争论,因为上诉法官没有聆听证人证词,没有观察证人的作证表情,所以上诉事实上的争论,通常上诉法官会维持原判。但是如果下面庭审法官犯了法律上的错误,那么上诉法庭推翻判决机会就很大,这是“硬伤”。巡回法庭开庭,通常有三位大法官,意气用事的事情通常不发生。而且上诉法官的判例,是以提供给下层法庭法官今后作指导作用,上诉法庭的判案都注重“政策”性Policy问题,所以“乱来”的机会几乎不存在。笔者上诉案件,就是向上诉法庭申辩,下层法官在运用法律时错了。初出毛芦血气方刚的年青华裔律师说联邦法官错用法律,真是胆大包天。但事实证明笔者的理解法律是对的,上诉法官采用笔者的辩护,撤销下面庭审法官判决。只要相信自己是对的,不要理会对方的社会地位,坚持己见不屈不挠,才是出庭律师应该具有的英雄本色。
笔者的上诉为什么会被收录在联邦上诉法庭的案例集中,因为第二巡回法庭在案中首次明确作出判决﹕联邦法庭对撤销(Vacate)或认可(Confirm),仲裁裁决(Arbitration Award)是没有对“事”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所以下面庭审法庭在没有对“事”管辖权时错误地认可(Confirm)一个仲裁﹑裁决(Arbitration Award)。
顺便提一下,一个仲裁裁决在法律上来说不是一个有法律效果的判决(Judgment),如果输的一方拒付时,赢的一方一定要去法庭认可后,才可把仲裁﹑裁决(Arbitration Award)转变成判决(Judgment)。法庭基本上不干涉仲裁裁决,故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仲裁裁决都预以认可(Confirm)。要求法庭不要认可仲裁裁决的案子,是比登天摘月都难。
法庭在没有管辖权时做出判决是一个“硬伤”,故笔者上诉成功。不过在上诉法庭没有做出决定时,谁也不知道辩护的结果,况且庭审的联邦法官也认为有管辖权,这里不是在讲笔者的“智商”高于联邦庭审法官,而是向读者指出,笔者在做了法律研究后,发觉有“灰色”地带,也就还没有先例明确判例时,大胆在“灰色”地带做文章。在不能预测结果时,虽有危险,但在敌众我寡的情形下(对方有很多先例判决支持,我方毫无先例判决支援时),只能挺而走险﹔以奇制胜,成为先例创造者。
那是在三位大法官面前做口头辩护时(Oral Argument),笔者先向法官们为客户求情,陈述客户经营困难,笔者马上感到法律无情,大法官们不为动颜,大法官们说﹕既然经营此行业,如此困难,为什么不从事其他行业,做生意每天都有人歇业。笔者马上换话题,在法律上辩论,联邦法庭没有对“事”管辖权时,大法官面堆笑容说﹕“现在说到点上,这是你辩论中最具说服力的”。
有人会说,这里笔者是赢在技术上而不是实质上,打官司不是“儒战”,双方都是你死我活的态度,只要不是搞非法的事,不管它技术上,实质上胜诉才是最终目的。笔者在本案中把快要到手的一锅饭,从对方律师的口中夺下,诉讼双方律师比智慧,谁输就甘拜下风。
原案请查﹕Perpetual Securities, Inc. V. Tang 290 F. 3d. 132 (2d Ci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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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克文律师谈法律(三十八)—我的联邦巡回上诉法庭辩护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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