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三十八)—我的聯邦巡迴上訴法庭辯護經歷

標籤: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8月24日訊】最近聯邦上訴法庭案例集收錄了筆者上訴的一案例。(見Perpetual securities , Inc.V. Tang, 290 F.3d 132 2d Cir, 2002)。這裏的符號290是代表第290冊,F是指聯邦上訴案例集,3d是第三卷,132是指132頁,2d Cir 是指第二巡迴法庭,2002是年份。
通常給「案例集」收集作為先例的案件都具有代表性,或此案解決了以前沒解決的法律問題。一旦案例收集在案例集裏,就一直會流芳百世,供後人不斷引用引證。對辯護律師本人來說,可以是其事案上一種成就,及一種肯定或榮譽。既然筆者能在短短的不到執案四年中就有案例被收編入聯邦上訴法庭先例集裏,筆者的法律功力是有一定基礎的,本文希望讀者在聽筆者老王賣瓜,自吹自擂一番時,能增加對美國聯邦上訴巡迴法庭的瞭解。
美國聯邦最高法庭是唯一的美國聯邦最高法庭,該法庭有9位大法官。該法庭聽取的案件是由法官們每年從提送上去的幾千件案件中,挑選出一百多件﹔法庭在選擇案件開庭時,上訴者沒有權力要求該法庭聽取他的案件,對代表客人的律師來說只能是「可遇不可求」。一旦律師的案件被挑上,那麼對其律師來說真是一種榮耀,筆者只能夢想有一天能在9位大法官面前,班門弄斧一下,不知有生之年筆者有否機會。
在最高法庭之下,美國共有十九個聯邦上訴巡迴法庭,每個巡迴法庭管轄幾個州的聯邦地區法庭。筆者的上訴案件就是由第二巡迴法庭受理,因為在美國上訴法庭不是重審,所以不傳證人,只是檢審(Review),看看下面的庭審法官有沒有判錯。所以上訴時,沒有律師代表的當事人都比較吃虧,因為他們不知道從法律上講,下面法官有沒有判錯,他們通常把一大堆未經處理的下面法庭庭審記錄,一股腦兒的呈上去,結果上訴法庭不得要領維持下面法庭判決。
上訴案件成功並不容易,十個上訴,九個維持原判。所以說要打贏官司,應該儘量贏在庭審,而不是上訴法庭。上訴時,儘量在法律上面爭論,而不要重複事實上的爭論,因為上訴法官沒有聆聽證人證詞,沒有觀察證人的作證表情,所以上訴事實上的爭論,通常上訴法官會維持原判。但是如果下面庭審法官犯了法律上的錯誤,那麼上訴法庭推翻判決機會就很大,這是「硬傷」。巡迴法庭開庭,通常有三位大法官,意氣用事的事情通常不發生。而且上訴法官的判例,是以提供給下層法庭法官今後作指導作用,上訴法庭的判案都注重「政策」性Policy問題,所以「亂來」的機會幾乎不存在。筆者上訴案件,就是向上訴法庭申辯,下層法官在運用法律時錯了。初出毛蘆血氣方剛的年青華裔律師說聯邦法官錯用法律,真是膽大包天。但事實證明筆者的理解法律是對的,上訴法官採用筆者的辯護,撤銷下面庭審法官判決。只要相信自己是對的,不要理會對方的社會地位,堅持己見不屈不撓,才是出庭律師應該具有的英雄本色。
筆者的上訴為甚麼會被收錄在聯邦上訴法庭的案例集中,因為第二巡迴法庭在案中首次明確作出判決﹕聯邦法庭對撤銷(Vacate)或認可(Confirm),仲裁裁決(Arbitration Award)是沒有對「事」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所以下面庭審法庭在沒有對「事」管轄權時錯誤地認可(Confirm)一個仲裁﹑裁決(Arbitration Award)。
順便提一下,一個仲裁裁決在法律上來說不是一個有法律效果的判決(Judgment),如果輸的一方拒付時,贏的一方一定要去法庭認可後,才可把仲裁﹑裁決(Arbitration Award)轉變成判決(Judgment)。法庭基本上不干涉仲裁裁決,故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仲裁裁決都預以認可(Confirm)。要求法庭不要認可仲裁裁決的案子,是比登天摘月都難。
法庭在沒有管轄權時做出判決是一個「硬傷」,故筆者上訴成功。不過在上訴法庭沒有做出決定時,誰也不知道辯護的結果,況且庭審的聯邦法官也認為有管轄權,這裏不是在講筆者的「智商」高於聯邦庭審法官,而是向讀者指出,筆者在做了法律研究後,發覺有「灰色」地帶,也就還沒有先例明確判例時,大膽在「灰色」地帶做文章。在不能預測結果時,雖有危險,但在敵眾我寡的情形下(對方有很多先例判決支持,我方毫無先例判決支援時),只能挺而走險﹔以奇制勝,成為先例創造者。
那是在三位大法官面前做口頭辯護時(Oral Argument),筆者先向法官們為客戶求情,陳述客戶經營困難,筆者馬上感到法律無情,大法官們不為動顏,大法官們說﹕既然經營此行業,如此困難,為甚麼不從事其他行業,做生意每天都有人歇業。筆者馬上換話題,在法律上辯論,聯邦法庭沒有對「事」管轄權時,大法官面堆笑容說﹕「現在說到點上,這是你辯論中最具說服力的」。
有人會說,這裏筆者是贏在技術上而不是實質上,打官司不是「儒戰」,雙方都是你死我活的態度,只要不是搞非法的事,不管它技術上,實質上勝訴才是最終目的。筆者在本案中把快要到手的一鍋飯,從對方律師的口中奪下,訴訟雙方律師比智慧,誰輸就甘拜下風。
原案請查﹕Perpetual Securities, Inc. V. Tang 290 F. 3d. 132 (2d Cir. 2002)
(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百磅送餐機器人上路 新州迎來「自動外送」新模式
新州簡訊(2026年4月17日)
新州西東大學全美排名躍升 高額學費令人瞠目
新澤西州鬆綁核電審批 推核能建設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