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首被控提堂 裁判官引用第42条反对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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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7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郭安发香港报导)中共在港实施“港版国安法”后的七一,警方仅仅凭高举或藏有旗帜、自制横额、贴纸等拘捕10人违反国安法。首名被告6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应讯,受港区国安委委任的总裁判官苏惠德以“港版国安法”第42条中,“除非法官充分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安行为,不得准予保释”为由,拒绝被告保释。

7月1日,23岁的男义务急救员唐英杰背包插上“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旗帜,驾驶着电单车疑正离开湾仔,因与迎面追截的防暴警相撞双双倒地,继而被捕。事后,他被控以“港版国安法”第20、21 条“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第24条“恐怖活动”罪,成为本港首名遭检控违“国安法”的被告。案件本于上周审理,唯唐英杰因多处骨折无法出庭,6日在多名持枪警员推着轮椅押解下到西九龙裁判法院应讯。

被告唐英杰6日仍穿着被捕时的义务急救员服装,乘坐七人车由多名持枪警员押解到庭。他到达时大批记者上前拍摄,却遭警员推开,一度酿成混乱。辩方大律师刘伟聪在庭外指,被告透过律师向支持者表示“他身心仍安好,大家继续努力,多谢关心。”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因应控辩双方要求设置大型屏幕,播放数条事发片段。控方甫发言要求将案件押后3个月,表示由于案件牵涉范围广大,需时检取相关路段闭路电视片段、更多公开新闻片段,及检验被告的电单车及手机内容,未有提及会否摘取DNA样本。

辩方表示反对,指出第42条保释门槛极高,不希望被告长时间还押等候调查,希望警方能将调查期缩短至两个月或以下。控方承诺加快检取证据,配合法庭审讯进度,唯仍认为3个月较合适,届时能够提供更多证据。

其后,控方指基于案情严重性,被告被控两条控罪,故此反对保释。辩方重申,第42条门槛极高,甚或前设不准担保,与普通法一贯准则不同。普通法下,除非认为被告将有可能继续犯案、弃保潜逃、骚扰证人等等,否则应予保释,因为被告人身自由乃是基本权利,不能随意剥夺。他又指出,第42条须证明被告不会做某种行为,会出现举证上困难,并援引“黑天鹅定律”,认为若要证明一样事不存在,门槛极高。

辩方之发就被告背囊插着的旗帜上,中文口号“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及英文口号 “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解释。并援引新闻片段,指被告未必存心冲向警员,属“受到大家争议”的事件。辩方认为,由于两项控罪同不成立,故此第42条条文则不适用,希望裁判官能改为考虑普通法下保释条款,给予被告保释自由。

总裁判官苏惠德在控辩双方陈词过程中,全程没有发言,亦没提出疑问。他考虑片刻后,便表示鉴于案情严重,加上须要考虑第42条,决定拒绝被告保释申请,须予还押,并且将案件押后至 10月6日下午2时半再审。大批市民随即到法庭外,送别被告。◇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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