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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作大同股票不法获利32亿 台主嫌遭重判1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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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8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台北地院审理大同公司炒股案,合议庭认定主嫌台商郑文逸、共犯张湘羚、股市作手邹兴华、金主林振兴等4人操纵大同股价,破坏证券市场交易机制,使大同股价悖离市场机制;犯罪所得高达31亿元。24日依违反《证交法》中“高买低卖证券罪”重判郑文逸13年6月徒刑。

起诉书指出,郑文逸于2016年中发现大同拥有千亿余元的土地资产,但股价净值比遭严重低估,且大同董事会将于2017年5月11日改选,他便有意介入大同经营权,并预料其他有意掌握经营权的人有大量购入股票的需求,因此想趁势炒作大同公司股价牟利。

但由于资金不足,郑文逸自备5亿元后,另向中国房地产开发商、上海龙峰企业集团负责人任国龙取得港币2亿元(约新台币8亿元)支援,再加上郑文逸向永丰金证券融资5亿7,500万元,并指示秘书等人向多名股市金主垫款约13亿元,总计投入近32亿元炒作大同股票。

检方查出,郑文逸等人利用56个证券账户,以连续高价买进及相对成交方式拉抬大同股价,致大同股票自2016年9月至12月底,由每股5.48元攀升至9.54元;任国龙再以香港证券账户买进大同股票拉抬第二波涨幅,截至2017年2月10日,盘中价每股一度高达20.65元。而郑等人趁大同董事会改选前的股票停止过户日前夕,将股票大举卖出,不法获利达11亿1,400万元。

不过,合议庭认定,郑文逸等人及任国龙合计买进大同股票120亿余元,卖出92亿余元,已实现获利22亿余元,加上拟制性获利9亿余元,共计不法获利31亿余元。但任国龙虽有境外证券账户,却没有证据证明他曾提供上百亿资金供郑文逸等人炒股,故本案尚无法认定有中资介入。

北院24日重判郑文逸13年6月徒刑,不法所得12亿5,717万5,304元,扣除应发还被害人款项后,其余没收或追征其价额。而张湘羚受雇于郑,仅听从指示办理并非位于主谋地位,且本身没有获得任何不法利益,遭判3年8月;而邹兴华因实际下单买卖数量较少,遭判4年6月,没收不法所得2,568万3,450元。林振兴则遭判9年10月,没收不法所得3亿897万1,320元。

至于股市掮客张莒华,合议庭指出,张虽买卖大同股票,但要依何种价格、数量下单买卖仍由郑文逸决定,且无证据证明张事先得知郑等4人曾先谋议,故谕知无罪。此外,任国龙虽经检方多次寄传票至中国上海及香港,但始终未来台应讯,今年6月5日已依违反《证券交易法》操纵股价罪,发布通缉,不在此案审理范围中。◇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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