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法改会建议修改仲裁收费架构 容许律师按结果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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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12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张晓慧香港综合报导)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15日发表《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报告书,建议修例允许律师在香港及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仲裁采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ORFS),以维持及提高香港作为主要仲裁服务中心的竞争力。

ORFS是指律师可与当事人订立的3种协议:按条件收费、按损害赔偿收费,以及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

按条件收费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在仲裁取得成果后,向律师支付一项额外费用,数额可以是固定金额,也可为律师应收取费用的额外某个百分比;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即律师只在当事人透过仲裁取得财务利益的情况下收取费用,而费用为该财务利益的某个百分比;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旨在让律师可在处理需时较长的法律争议时维持现金流,律师会就期间提供的法律服务收取一定费用,并在当事人获得财务利益后,再收取根据该财务利益计算的额外费用。

法改会辖下“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小组委员会”联合主席张清明表示,改革有必要进行,以维持及提高香港作为主要仲裁中心的竞争力,扩大寻求公义的渠道,还有重要一点,就是因应当事人日益殷切的需求而提供釐定价格和收费形式的弹性。

“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小组委员会”成员陈泽铭表示,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在世界上很多司法管辖区已经实施,只有香港与新加坡没有这类收费安排,而新加坡也已考虑修例,因此修例对香港仲裁行业竞争力非常重要。修例并非为了律师行业优惠,而是为了整体服务水平提高,并保障公众与市民利益。

陈泽铭续说,报告书的建议包含很多对公众的保障,例如协议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清楚定义何谓成功,且应设最少七天冷静期等,较其它司法管辖区提供更大保障。

报告也建议将人身伤害申索排除在订立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之外。“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小组委员会”成员卢君政表示,为避免不诚实的律师出现包揽诉讼的情况,因此决定将人身伤害申索的范围排除在外。◇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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