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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落后日韩70年 台民团吁制定检察官专法

台湾陪审团协会13日召开记者会,呼吁台湾参考韩国经验改革检察制度,首先应制定检察官专法。(台湾陪审团协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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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5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韩国日前通过《检察厅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大幅度限缩检察官侦查权。台湾陪审团协会认为,台湾检察体制有地位不明、负担过大、汰除机制虚设等问题,呼吁借鉴韩国经验,制定检察官专法,并将侦查主体改为司法警察,及建立“人民审查检察会”。

台湾陪审团协会13日召开记者会指出,韩国《检察厅法》修正案不仅规定检察官不得对自己侦办的案件提出公诉,更删除“公职人员、选举、军工项目和大型事故”等部分之侦查权,将检察机关的调查权限缩至仅剩腐败及经济两种犯罪。《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则确立检方搜查及起诉权分立,禁止检察机关在没有合理事由状况下另起搜查。

相较于日本、韩国早在1950年代均立《检察厅法》,区分检察官与法官的属性及身份。协会表示,台湾迄今仍将检察官与法官同样定位为司法官,落后日、韩70年,且汰除机制也同样适用《法官法》,造成审检不分的情形,因此检察体制改革应首先从确立检察官地位开始,呼吁制定检察官专法。

协会也认为,检察官的专长应该在起诉及法庭上的论告,侦查主体应改为司法警察,并赋予微罪裁量权。由于检察官同时拥有侦查权及起诉权,造成检察官每月案量过多而无力负荷,应该学习美国、日本、及韩国的做法,让具有侦查专业训练及大量人力的警察负责侦查,并赋予微罪案件的裁量权,将检察资源投入在起诉阶段或重大案件。

而在不适任检察官汰除机制方面,协会表示,虽然法务部修正《法官法》建立评鉴新制,从检察官办案品质到滥权滥诉等情形都可透过评鉴请求撤职,但从2020年7月施行至2022年4月止,检察官评鉴委员会仅收案440件,其中更仅有3件请求成立,比率未达1%,汰除机制形同虚设。

协会也提到,台湾刑事诉讼制度赋予两造平等上诉权,看似公平,实则不然,因为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拥有整个国家侦查资源,有许多强制处分权,但被告却相对弱势,故应限制检察官上诉权,原则上只有原审判程序违法才可上诉。此外,为避免检察官滥权不起诉,立法院应尽速提案讨论法务部拟定的“国民参与不起诉处分审查法”草案。◇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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