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资助类学校采购指引首次加入“国安”条款

若供应商“不利国安”即被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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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6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理尔、林一山香港报导)继卖地条款、卖旗日申请表格等政府文件加入“国安”条款后,教育局近日更新的《资助学校采购程序指引》首次加入“维护国家安全”要求,列明学校应在其报价或招标文件中加入具体条款。当承办商曾经、正在或有机会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者“不利于国家安全”行为时,校方可取消供应商的资格和终止相关合约。本报记者翻查网上公开资料,发现有学校早已经在招标文件中加入“国安”条款。

今年6月更新的教育局《资助学校采购程序指引》,最新加入了“维护国家安全”章节。宣称学校各级人员必须有效防范和制止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学校应运用专业判断,保持高度灵敏度,并审慎地评估采购的每个阶段可能涉及的任何潜在“国家安全”风险或问题。

因此,教育局建议学校应在其报价或招标文件中加入具体条款,列明基于“国家安全”而容许学校取消供应商的资格和终止相关合约。即使报价或招标文件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学校保留以供应商曾经、正在或有理由相信供应商曾经或正在作出可能构成或导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行为或活动为由,取消其供应商资格的权利,又或为“维护国家安全”,或为“保障香港的公众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而有必要剔除有关供应商”。

指引列明假若出现3种情况,学校可以立即终止合约。第一,承办商曾经或正在作出可能构成或导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不利于“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第二,继续雇用承办商或继续履行合约不利于“国家安全”;第三,学校合理地认为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即将出现。

有学校去年已加入“国安”条款

本报记者翻查网上公开资料,发现有学校早已经在招标文件中加入“国安”条款。例如,圣公会置富始南小学去年4月发出的午膳供应商招标文件,其条款列明“午膳供应商须确保服务员工的工作表现和操守符合要求,包括防范及制止违反《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和其他法律的活动”及“假如午膳供应商、其雇员及代理人在履行本合约时,触犯《香港国安法》或相关法例所订明的任何罪行,则校方可取消合约,而午膳供应商须为校方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上法律责任”。

另外,香港中国妇女会丘佐荣学校今年2月发出的午膳供应商招标文件,其条款列明“贵公司/机构提供到校服务的工作人员,须留意在学校里不可进行任何违反《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和所有适用于香港的法律的教学或活动”。

卖旗申请表加入“国安”条款

今年4月,社会福利署在卖旗日“申请须知”首次加入“国安”条款,明文规定卖旗活动中所筹得的款项,必须只用于许可证注明的筹款目的。收入不可用于从事或支持任何违反香港法例的行为和活动,包括从事或支持任何非法或不利于“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在3种情况下,社署可即时撤销已批准的卖旗日许可证,包括机构曾经参与或正在参与可能会构成或导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不利于“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机构继续聘用其承包商、服务提供者或供应商将不利于“国家安全”;或政府合理地相信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将会发生。

多个政府部门加入“国安”条款

自《国安法》2020年6月30日实施以来,多个政府部门在资助拨款或举办活动的条款之中加入“国安”元素。

2021年9月,社会福利署将《国安法》纳入“服务质素标准”,要求受资助的非政府机构须掌握法例并制定政策及程序,确保服务单位及员工守法。

去年10月,公共图书馆被揭发在“全港诗词创作比赛”和“世界阅读日创作比赛”中列明参赛作品不能违反《国安法》或“不利于国家安全”。

去年12月,民政事务总署在“地区关爱队”申请表格中列明,申请团体须签署声明承诺其雇员及其成员、义工等人士没有曾经、正在从事可能导致或构成任何违反《港区国安法》;亦要申报曾否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曾否举办国情活动。

卖地、采购加入“国安”条款

政府内部的《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于去年8月29日更新,加入维护《国安法》的相关要求,有关原则适用于所有种类及形式的政府采购,地政总署随后把条款加入所有卖地文件以及短期租约招标文件。

去年11月4日开始招标的启德2A区4、5B及10号地盘的卖地文件加入条款,列明政府保留权力,可以投标者或其母公司曾经或正参与可能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为由,取消其投标者资格。据报赤柱环角道、荃湾宝丰路、旺角洗衣街地皮等的卖地文件均新增相关条款。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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