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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投票权劳工 选举罢免与公民投票日之给假及工资给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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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5年07月03日讯】(大纪元记者廖素贞台湾云林报导)云林县政府劳动暨青年事务发展处提醒,7月26日选举罢免投票日及8月23日公民投票日,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具投票权且该日原属工作日之劳工,雇主依法应给假并给薪;原毋须出勤者,不另给假。雇主征得劳工同意于该日出勤者,应加给该工作时间之工资,且应不妨碍其投票。

处长张世忠进一步举例解释,选举罢免及公投投票日经劳动部107(2018)年11月8日劳动条3字第1070131460号公告为劳动基准法所定应放假日,倘若事业单位与劳工约定周六为休息日且原毋须出勤者,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具投票权劳工本得行使投票权,爰不另补假;惟雇主征得劳工同意于该休息日出勤者,应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规定计给工资,且应不妨碍其投票。

另张处长提醒,由于各事业单位营运方式及排班态样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见得均排定于周六及周日,雇主应先与具投票权劳工明确约定,以利厘清劳工出勤工资给付标准,减少争议发生,并应依法给薪。劳资双方如有相关疑义者,可迳洽云林县政府劳动暨青年事务发展处咨询(电话:05-5522855)。◇

责任编辑: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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