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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送法院后不能再移送 宪法法庭判部分违宪

宪法法庭资料照。(宋碧龙/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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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6年03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宪法法庭27日判决,《少年事件处理法》第15条后段规定“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一概禁止受移送法院为少年之利益再行移送,于此范围内,抵触《宪法》,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相关机关应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2年内依本判决意旨完成修法。

一名少年因涉犯毁损案件,经桃园地检署移送至桃园地方法院后,桃园地院以少年户籍地在花莲,且卷内无其他现居地址为由,裁定移送花莲地院。但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其等分别居住于桃园、云林,希望该案得移转至桃园地院审理,以利后续程序进行。因此花莲地院法官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书记厅厅长许碧惠(左)、司法院新闻及法治宣导处处长兼发言人吴定亚(右)
宪法法庭书记厅厅长许碧惠(左)、司法院新闻及法治宣导处处长兼发言人吴定亚(右)(常怀仁/大纪元)

宪法法庭判决,《少年事件处理法》第15条后段规定,“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就受移送法院并非可使少年受更适当保护之情形,一概禁止受移送法院为少年之利益再行移送,于此范围内,抵触《宪法》第22条及第156条为保障少年人格权,课予国家特别保护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长义务之意旨,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判决指出,修法完成前,受移送法院经调查后,认其他有管辖权之少年法院确实可使少年受更适当之保护者,得裁定再行移送。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现在保护少年之人或辅佐人,对于少年法院所为再行移送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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