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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清理法修法三读 环境部:全面提升管理效能并强化产源责任

左起:环境部长彭启明、民进党立委陈培瑜、民进党立委王正旭、环境部循环署署长赖莹莹于《废清法》修正三读后合影(环境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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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6年06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庄瑷筠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16日三读通过《废弃物清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环境部指出,本次修法以“产源责任、强化管理、环境正义”为核心方向,透过制度精进及科技执法,全面提升废弃物管理效能,包括新增纳管光电板、风机叶片等新兴废弃物,导入电子围篱监控废弃物流向,防止违法者脱产可提前假扣押等机制。

环境部表示,本次修法除配合《资源循环推动法》建构循环经济法制基础外,亦针对新兴废弃物管理、再利用制度及环境犯罪防制等重要议题进行全面强化,全面提升废弃物管理效能,打造更完善的环境治理体系。

针对修正重点,环境部说明,本次修法扩大应回收废弃物管理范围,由原以一般废弃物为主,扩及部分事业废弃物,并增订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等新兴废弃物责任业者范围及缴费义务。

未来将由制造、输入及设置业者共同负担回收、清除及处理责任,落实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建立完整之责任链管理机制。

另外,此次修法整合现行分散于各部会的《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统筹订定相关管理规范,建立再利用产品品质管理、制程设备规范及产品认验证制度,并强化再利用产品之流向追踪及运作管理机制;透过统一管理标准,提升再利用产品品质与市场信赖度,促进资源循环产业健全发展,并与《资源循环推动法》所建立之循环经济体系相互衔接。

为有效遏止非法弃置行为,环境部指出,本次修法导入电子围篱及监视摄录系统等科技执法工具,强化废弃物流向掌握能力,非法弃置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500万元以下罚金,于环境敏感地区犯罪者,刑度得再加重至2分之1,并强化不法利得追缴及环境复原责任。

环境部表示,针对环境复原,为防止违法行为人脱产规避责任,除强化债权保全机制外,也会提前启动假扣押程序,并增订处置义务人之连带责任,明确规范公司负责人、控制公司及大股东之责任,以确保污染场址得以完成清理及环境复原,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

环境部表示,本次修法是我国废弃物管理制度的重要里程碑,未来将持续推动相关子法订修及配套措施,并透过中央与地方政府合作、产业辅导及科技执法机制,全面提升废弃物管理效能,健全资源循环体系。◇

责任编辑: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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