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6年08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戴德蔓台湾台北报导)中联油脂食安风波持续延烧,民进党立委林淑芬表示,中联案凸显食安法不能只剩事后究责,更重要的是事前风险预防。她认为,若食品业者在采购、验收、委托制造或取货前检验时,已发现供食品制造使用的原料有重大污染讯号,即使尚未收货,主管机关也应该同步知道。她主张,这次食安法修法应明确处理“重大风险资讯责任”,建立重大食安异常资讯通报机制。
林淑芬8月5日在脸书发文表示,中联油脂案发展至今,外界关注的焦点已经不只是哪些产品下架、哪些业者受罚,而是重大食安警讯何时出现、由谁掌握,以及为什么主管机关没有同步知道。
她引述食药署调查报告指出,中联案不是单一因素造成。调查小组研判,苯骈芘风险较高者,可能来自特定来源或船批黄豆原料;中联现行制程管制计划书,也未将相关化学危害纳入辨识、评估及管理。
林淑芬表示,报告并指出,巴西进口黄豆制成的大豆油,较美国进口黄豆制成的大豆油更常检出苯骈芘,不同船期原料品质也有差异;但业者没有针对已知风险较高的原料提高原料及产品检验频率,对经常性异常的制程参数,也未积极进行矫正措施。
她认为,这代表中联案不是最后产品验出超标才突然发生的问题,原料来源、船期差异、油槽检验、制程参数、管制界限、下游检验、拒收退货纪录,都是可能提前示警的讯号;问题在于,这些讯号没有被整合,也没有即时进入主管机关的风险判断。
林淑芬指出,台糖5月在中联311号油槽验出粗油苯骈芘14.7ppb,台糖主张该批粗油并未进入台糖工厂、仓库,也没有由台糖加工制成产品,因此并非通报义务人。她表示,真正要问的是,如果食品业者在采购、验收、委托制造或取货前检验时,已经发现供食品制造使用的原料有重大污染讯号,即使尚未收货,主管机关是否也应该同步知道。
她说,苯骈芘14.7ppb,不只是买卖双方要不要交货的问题,它代表上游食品原料出现重大污染讯号,只要这个风险资讯没有进入主管机关,后续这批油是否封存、是否精炼、是否转卖、是否流向其他买方,就仍然留在业者之间自行处理,“这正是食安法风险预防精神应该处理的地方”。
林淑芬表示,食安法不是只用来事后究责,更重要的是事前的风险预防。这几年重大食安事件之后,食安法一再修正,从源头管理、业者自主管理、追溯追踪、HACCP,到行政院提出强化异常通报、品质管理及数位治理,核心概念都指向同一件事,就是让风险在进入市场以前被辨识、被通报、被处理。
她指出,中联案不是没有检验、没有验证、没有文件,而是这些资料没有及时进入主管机关的风险判断。高风险原料、油槽检验、制程偏差、拒收退货,都没有即时进入主管机关,也没有形成同槽、同船期、同来源的横向警示,这说明现行制度不能只要求业者留下纪录,更要确保重大异常资讯能被通报、被勾稽、被查核。
林淑芬主张,这次食安法修法,应明确处理“重大风险资讯责任”。食品业者在采购、验收、委托制造、供应商端采样或取货前检验时,只要发现供食品制造使用的原料、半成品或产品有重大食安异常资讯,即使尚未收货、尚未入厂,也应在一定期限内通报主管机关。
她并表示,“食品云”不能只登录进货、出货与产品流向,真正有预警价值的,往往是不合格资料。合格资料告诉政府哪些产品可以放行,不合格资料则能让政府及早辨识高风险来源、异常制程与可能受影响的流向;“拒收不是风险的终点”,对主管机关来说,拒收应该是启动封存、追查检验或限制流向的起点。如果修法仍未补上这个漏洞,下一次重大食安事件发生时,政府仍可能等到下游验出超标、产品流向浮现、媒体追查或吹哨者揭露后,才回头处理,无法回应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期待。
责任编辑:郑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