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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4日讯】 据中央社台北三日报导,台湾过往因土地或建物产权不清,导致老旧社区更新不易的情况将有大变革。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都市更新条例,为协助推动都市更新,如以协议合建等方式申请实施都市更新者,可采多数决后实施;对不愿参与者的土地或建物,得由实施者委托鉴价后,强制价购产权或提存法院。
领衔提案的台联籍立委黄政哲(不分区)表示,原先以协议合建或其他方式实施都市更新,应以全数同意为原则,不过为推动都市老旧社区,或发生重大灾害地区加速重建,必须对都市更新事业赋予协助性规定,以鼓励积极参与更新工作,在条例修正后,预计有相当多的社区与都市更新业务将因此受惠。
修正条文也规定,权利关系人如有异议,得在权利变换计划书核定发布实施两个月内,向当地政府更新审议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立,再由主管机关调处之,不过依法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期间,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计划之进行。
至于多数决的相关规定,在划定应更新地区内,应取得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权人十分之八,并其土地总面积及合法建物总楼地板面积十分之八同意;至于未经划定应实施更新者,则应取得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权人十分之八,并其土地总面积及合法建物总楼地板面积十分之九以上同意始得实施之。
此外,关于不愿参与协议合建之土地或建物,条文也明订,得由实施者委托三家以上鉴价机构,查估评定其价值,强制价购其产权或提存法院。
另一方面,新修条文也包括同意都市更新的程序与门槛,均比照九二一震灾暂行条例中的都市更新精神予以大幅放宽。
例如在程序方面,实施划定都市更新地区者,如已取得更新单位内全数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权人同意,在变更都市计划时,即得免举办公开展览及公听会等限制。同时都市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等重大灾害遭受损害,为求迅速划定更新地区,同意更新门槛也由原规定土地及建物所有权人五分之三,与土地总面积及建物楼板面积三分之二同意始得进行更新的限制,大幅放宽为各二分之一的比例即可进行更新。在重大灾害的都市更新程序上,关于所有权比例的计算,新增条文也规定,同一基地上,如出现部分建物毁损情形,得在不变更其他建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权情况下,以受损建物区分所有权人之人数、区分所有权,以及基地所有权应有部分为计算基础,分别计算同意比例。(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