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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牧: 法治和“依法治国”

林牧
2003-11-06 12:58 中港台时间|2007-12-03 18:3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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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6日讯】法治(rule of law)和“依法治国”(rule by law)似乎一样,其实有所不同。“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主体都是统治者、执政者,在当代中国,就是由执政党和政府依据法律或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这种“法”代表国家意志。因此,“依法治国”,主要是依据国家意志来治理人民。可以说,这是“政府法治”或“国家法治”,法律只是政府手中的“武器”。

法治则不同。法治的主体是法,这种法代表人民公意,人民参与制订法律和批准法律,也有权修改法律和废除“苛法”、“恶法”。法治的首要功能是约束政府和保障国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其次,才是人民的自我约束。

真正的“良法”,不是出于政府和法律部门"善意"的恩赐,而是出于全体公民综合利益的诉求,这就需要实现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为公民提供自由地表达、讨论各种诉求和进行协商、整合、提炼的平台。政府能否为公民提供这样的平台?是推动和保障民间诉求的表达、讨论、协商、整合、提炼,还是加以阻挠和压制?这是法治能否实现的关键。

从“政府法治”到“人民公意的法治”,这也是现代文明成长的一条必由之路。

载自“网路文摘”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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