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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牧: 法治和「依法治國」

林牧
2003-11-06 12:58 中港台時間|2007-12-03 18:3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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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6日訊】法治(rule of law)和「依法治國」(rule by law)似乎一樣,其實有所不同。「依法治國」和「以法治國」,主體都是統治者、執政者,在當代中國,就是由執政黨和政府依據法律或運用法律來治理國家,這種「法」代表國家意志。因此,「依法治國」,主要是依據國家意志來治理人民。可以說,這是「政府法治」或「國家法治」,法律只是政府手中的「武器」。

法治則不同。法治的主體是法,這種法代表人民公意,人民參與制訂法律和批准法律,也有權修改法律和廢除「苛法」、「惡法」。法治的首要功能是約束政府和保障國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其次,才是人民的自我約束。

真正的「良法」,不是出於政府和法律部門"善意"的恩賜,而是出於全體公民綜合利益的訴求,這就需要實現言論自由和新聞、出版自由,爲公民提供自由地表達、討論各種訴求和進行協商、整合、提煉的平臺。政府能否爲公民提供這樣的平臺?是推動和保障民間訴求的表達、討論、協商、整合、提煉,還是加以阻撓和壓制?這是法治能否實現的關鍵。

從「政府法治」到「人民公意的法治」,這也是現代文明成長的一條必由之路。

載自「網路文摘」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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