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2月24日讯】2003年12月22日,中国法律该记住的一天。这一天,刘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处了死刑,幷被执行了死刑。笔者想起了当年轰动美国的辛普森案,对比如今轰动中国的刘涌案。
辛普森案宣判后,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曾经说:“从总统本人到一个清洁工都会认为辛普森一定杀人了,可法庭宣判辛普森无罪,美国为他的民主为他的法律漏洞负出了代价。”道理很明显,法律有漏洞可以修改,但是绝不可以用辛普森本人去填补这个漏洞,法律判决辛普森无罪,他就是无罪,美国为此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在本次高法“提审”刘涌前,《北京青年报》做了一个调查,89.4%的人认为刘涌应该被判处死刑。刘涌被“执行”后,新浪网的调查73%的人认为高法的“最终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笔者认为这恰恰是中国法律的悲哀,典型的人制结果。就刘涌所犯的罪行来说,没有谁不认为他该判处死刑。辽宁省高法的二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涌及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刘涌又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他肯定是一个将强奸法律的判决,可问题是《刑事诉讼法》有明文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已经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了,最高法院以“违法” 的方式改回“正确”,岂不是又一次将法律强奸了吗?前一次错了,只能去追究“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或者应该考究法律本身是否有问题,而不应该以刘涌去“填补法律漏洞”。这与辛普森案形成鲜明的对比。
刘涌的民愤是极大的,这也是老百姓对法院动辙就“死刑”而对刘涌如此“大罪”不死的一种不满。这也说明中国老百姓早已经或者说是从没有将法当法,法律的权威从来就没有被认同过,在民主国家“法律高于一切”,我们这里没有,事实上也确实没有,人治的社会,该死的不死就会有民愤,而又有几个人会想到法律的权威呢?某个朋友跟我说过:“中国的法律早就不是小姑娘了,从有共和国那天起,就一次一次的被强奸,如今已经是一个娼妇了。”也对,谁还会维护一个娼妇的权威呢?
刘涌死了,民心顺了,中国法律却被扒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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