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界人士批评23条损害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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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2月20日讯】在《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内,有关”煽动叛乱”的条文列明:任何人发表、售卖、印制或展示可能导致叛国、颠覆、分裂国家的刊物,并希望借此煽动他人叛国、颠覆、分裂国家,便触犯煽动叛乱罪,最高刑罚为监禁七年。

前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汤家骅认为,这完完全全是以言入罪。

自由亚洲电台2月19日报道﹐他举例指出,假设有人展示”倡议通过非法示威游行去支持台独”的刊物,无论结果有没有人被煽动作出实质行动,亦属违法。

香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上周在一个有关《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记者招待会上,也承认”煽动叛乱”罪影响言论自由,但她认为,条例草案列举的罪行范围已经很狭窄。

另外,有关”窃取国家机密”的条文列明:任何人披露受保护资料,例如中央与特区关系的资料,就算披露者不知道资料来源是非法或未经许可的,也属违法。

汤家骅认为,这种限制资料发放的条文,在现今资讯发达的文明社会里,令人难以接受。因为,除了国防和真正危害国家安全的资料外,一切符合公众利益的资料,例如揭发政府违宪或违法,都不应受到规范。

香港新闻界一直要求特区政府容许新闻从业员以”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但港府坚持拒绝。政府官员说,”公众利益”定义空泛,在条例草案内加入”公众利益”,只会令条文变得更不清晰,成为一个陷井,而且没有一个普通法国家接受”公众利益”作为辩解。(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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