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界人士批評23條損害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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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2月20日訊】在《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內,有關”煽動叛亂”的條文列明:任何人發表、售賣、印製或展示可能導致叛國、顛覆、分裂國家的刊物,並希望藉此煽動他人叛國、顛覆、分裂國家,便觸犯煽動叛亂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

前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湯家驊認為,這完完全全是以言入罪。

自由亞洲電臺2月19日報道﹐他舉例指出,假設有人展示”倡議通過非法示威遊行去支持台獨”的刊物,無論結果有沒有人被煽動作出實質行動,亦屬違法。

香港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上周在一個有關《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記者招待會上,也承認”煽動叛亂”罪影響言論自由,但她認為,條例草案列舉的罪行範圍已經很狹窄。

另外,有關”竊取國家機密”的條文列明:任何人披露受保護資料,例如中央與特區關係的資料,就算披露者不知道資料來源是非法或未經許可的,也屬違法。

湯家驊認為,這種限制資料發放的條文,在現今資訊發達的文明社會裡,令人難以接受。因為,除了國防和真正危害國家安全的資料外,一切符合公眾利益的資料,例如揭發政府違憲或違法,都不應受到規範。

香港新聞界一直要求特區政府容許新聞從業員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但港府堅持拒絕。政府官員說,”公眾利益”定義空泛,在條例草案內加入”公眾利益”,只會令條文變得更不清晰,成為一個陷井,而且沒有一個普通法國家接受”公眾利益”作為辯解。(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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