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元专栏】杜导斌:谁在扰乱社会秩序

杜导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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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日讯】北京市500位公民原定于3月30日举行的反战游行取消了。没有谁勒令他们这么做,取消游行是组织者的“主动”行为。我说“主动”却加引号,因为这个主动与被迫差不多。事实上是,组织者由于无法满足主管部门的种种超出法律规定的要求,在继续游行力不从心的情形下,不得不忍痛宣布取消。

游行不游了,在官民对话的这一个回合中,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似乎取得了完胜,不仅获得不禁止游行的“好名声”,又收到了北京市市面太平无事的“好结果”。但是且慢欢喜,游行组织者在宣布取消的同时,声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控告该总队违反宪法。既然要打官司讨说法,说明组织者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了侵害。这场官司能不能打得起来不是本文关注的问题。我认为这次事件反射出来一个更值得我们探讨的深层次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游行取消后,社会秩序是得到了维持,还是受到了扰乱?

也许有人会说,这是个什么问题?没有人闹事,自然是维持了秩序。也许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的人们在松下一口气之余,也会作如是想。更说不定他们还有因此而受到褒奖的可能。不过,我只能让他们扫兴,在此要慎重地指出,这种观念是错误的。这次事件的直接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不仅不该得到表扬,反而应该受到处罚,原因是,他们的所作所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首先,我们回到事实。这次500人游行的组织者向主管部门提出游行申请书的全过程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是按法定程式向法定部门提出了合乎法律规定的申请。旨在保障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等宪法权利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并没有授予游行审批机关对拟参加游行的人数、时间、音响诸项进行核减的自由裁量权,也没有游行只能原地踏步的荒唐规定,但是,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在履行审批手续时却超越许可权,对上述几个方面作了十分苛刻的强制性规定。不仅如此,在发出了《集会游行许可决定书((京)公(治)字第78号)》后的第二天,该总队又临时变更《决定书》核心内容,将游行时间提前1小时,并提出不许公告及不许知会记者等无理要求。我在此处的措辞选择了“超越许可权”和“无理要求”不是信口乱讲的,是有根据的。以压缩人数为例来说明,游行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一个公民只要自愿游行并愿意遵守与游行相关的法律规定,就没有谁有这个权力取消他的这一权利。500人申请游行,凭什么只批准100人?另外400人的宪法权利岂不是被剥夺了吗?同时,削减人数后,游行组织者将面对一个很大的难题,他们不能对500人中的大部分说,你们不配参加这次游行。组织方没有这个权利讲这种话。再以不许在网上公开宣传变更事宜为例,由于主管部门作出变更决定的时间是3月29日晚上8点之后,离变更后举行游行的时间3月30日13时30分距离只有十多个小时,其间还隔有一个夜晚,对于组织者来讲,不公开宣布,怎么可能在这么苍促的时间内完成任务?这不是存心拆组织者的台,让他们背上组织不力朝令夕改的黑锅吗?正是这一个又一个无理要求,迫使组织者不得不宣布游行取消。

那麽,游行不举行了,市面上太平无事了,是不是说明社会秩序就好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先得弄清楚什么是坏的社会秩序,什么是好的社会秩序。对坏秩序,我们已知的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杀人放火无人管,一种是“克格勃”的眼睛盯住每一个角落。此外,还有一种我们非常熟识却不怎么了解的坏秩序,就是几千年的中华专制帝国的秩序,这种秩序保障掌握权力的一方可以为所欲为,人民则只能忍气吞声,人民“有太平却无自由”,社会死水一潭。好的秩序是法治的秩序。这种秩序保护公民按自己的意志自由地享有各项权利却没有不安全的顾虑,政府及警察的职责是维持社会各方不超出法律的边界,政府和警察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这种秩序不是天外奇谈,离我们不远的日本、韩国等国家如今就是榜样。

由此可见,衡量现代社会的秩序是好是坏,关键看它是不是法治社会。这次北京市500位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诸种权利得不到伸张,决不是秩序良好的表现形式,而是法治秩序得不到维持的证明。北京市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按法律办事,通过刁难和阻挠达到压制、剥夺或变相剥夺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结果,虽然看似在维持秩序,实质上,这样的执法部门恰恰正是社会秩序的最大破坏者。

“十六大”把建设法治国家和促进政治文明作为党和政府今后一个时期的战略任务,胡锦涛总书记要求全党全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人民的宪法权利。北京市500人游行示威最终不了了之的事实,一方面说明,当前我们的社会离法治社会还相当远,另一方面也告诉我们,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刁难和阻挠公民游行示威的行政行为,对我们建设法治秩序起到了很不好的阻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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