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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拒绝隔离等抗争 触犯刑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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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9日讯】法务部今天强调,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在台湾持续发烧,但据报载仍有经隔离疑似病患逃离收容中心等抗争事件,这些行为非但不理性、自私,甚至触犯刑事法令。法务部所属检察机关对这些违法行为会从严从速侦办。

据中央社4月29日报导,法务部中午首度以发布新闻稿方式,说明依法侦办立场。法务部表示,针对SARS疫情,全国上下都已展开各项措施,以有效控制疫情,但据报载仍有人在入境时拒绝测量体温、有经隔离疑似病患逃离收容中心、有部分县市公职人员拒收病患、阻挠医疗废弃物销毁等抗争事件。

法务部在新闻稿特别指出,“这些行为非但不理性、自私,甚至触犯刑事法令。”

法务部表示,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违背关于预防传染病所公布之检查或进口之法令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法务部指出,SARS已经行政院卫生署公布为第四类传染病,依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曾与传染病病人接触或疑似被传染者,得由该管主管机关予以留验;必要时,得令迁入指定之处所检查,或施行预防接种等必要之处置”、“传染病之病人,主管机关得为强制移送指定医院施行隔离治疗、强制住院”、“各级主管机关,推行传染病防治措施时,有关机关应予协助配合,以加强防治效果”、“各级主管机关于传染病流行时,得征用私立医院或公共场所,设立临时传染病医疗所,并得征调民间医事人员协助防治工作;对于人民因征用或征调所受之损失,并应予以相当之补偿”。法务部强调,行为人违反这些法令规定,无论有无造成传染给他人结果,均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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