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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云南省长李嘉廷因受贿被判处死缓

2003-05-11 04:03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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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1日讯】(自由亚洲电台2003-05-09)官方新华社的新闻网站新华网于周五公布,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受贿被起诉,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并于周五(五月九日)一审裁定李嘉廷罪名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及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李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法院判决指出,李嘉廷由一九九四年开始,他进入中共云南省委会担任常务委员起,到二零零零年,七年中先后担任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利用职权,不但自己单独受贿不止,还伙同其子李勃收受贿赂。其受贿总额折合人民币一千八百一十多万元,属于钜额受贿,被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作为国家高级工作人员,长期利用职权,收受钜额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情节严重的受贿罪,理应判处死刑。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出,鉴于李嘉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并提供线索对相关案件的侦破起到重要作用;而且案中赃款亦被全数追回,故法院认为,对李嘉廷所判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予以缓刑两年。

作为一省之长,李嘉廷与中央政府部长平级,在云南省内更是一人之下,属于近年因受贿被起诉定罪的中共高级干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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