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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迷:对孙志刚案件的一点法律分析

音乐迷
2003-05-15 09:31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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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5月15日讯】读者推荐/本人于90年代取得了中国律师资格﹐虽然现在不在从事律师工作﹐但是天天和法律打交道。本人没有什么特长﹐愿意用法学专业毕业生这点唯一的特长替已离我们远去的孙志刚讨一点公道﹐同时也为祖国的法治建设尽一份绵薄之力。 上图为黄街村派出所登记表

在上面这张黄街村派出所登记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审查人意见"栏中有法律根据一栏﹐在此栏中﹐审查人(以下称"该审查人")给出的法律依据是"《广东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6款"(该审查人的这种中文数字和阿拉伯数字混用的做法是不规范的﹐但是这儿笔者顾不上谈这些细节了)。但是﹐据笔者在国内各大法律搜索网站和各大搜索引擎上查找﹐均没有《广东收容遣送管理条例》这个法规。但是﹐却有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这儿给出广东省民政厅网站上该法规的链接﹕http://www.gdmz.gov.cn/fagui/shorong.htm)﹐而且该规定的第九条第六项(这儿规范的称呼为第六项﹐而非该审查人所写的第六款)正好和该审查人在"收容原因"一栏中记载的内容("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无有效证件")相吻合﹐可见是该审查人引用法律根据时﹐把法律名称也搞错了。

那么﹐我们再从实体上来看看该审查人对法律的适用是否正确呢﹖回答是错上加错。《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下﹕"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予以收容﹕(六)无合法证件且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的"。但是请看﹐在这张黄街村派出所登记表的"收容时携带的主要物品"栏里﹐该审查人明确写上了﹕"身份证一张"。那我就想请该审查人解释一下了﹕有身份证﹐怎么又在"收容原因"一栏中写上了"无合法证件" 呢﹖难道身份证是非法证件吗﹖在同一份执法表格中如此荒谬的自相矛盾的做法让我对该审查人的执法不寒而栗。至于孙志刚是不是"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我就不多说了(请注意﹕当孙志刚的朋友去保释孙志刚时﹐也就是说任何人都能判断孙志刚不是"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时﹐他们还是没有放人)。可是﹐在往这张黄街村派出所登记表的下面看﹐有那么多领导一级一级地签字同意("派出所负责人意见"﹐ "市(区)公安机关意见")。这些签字的人都要负责任的﹐但是在最近公布的处理结果中却完全没有提到。

说了这么多﹐我已经不想对他们执法犯法再说什么了。我只想再提一提我在人民网地方联报网上看到的这么几句话﹕"(2002年)4月1日后﹐像广西青年农民张森那样仅仅因没有随身携带证件就被强行收容﹑最后在收容所里"离奇死亡"的惨剧在广东可能不会发生了。因为﹐长期存于收容遣送行为中的"利益导向"恶疾将被彻底根除---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明文规定﹐不得向被收容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保证收容遣送的工作费用"(http://www.unn.com.cn/GB/channel2200/2230/200203/25/168337.html)。可是﹐2003年孙志刚又死了﹐不写了﹐我眼泪就快流出来了。

──原载《强国论坛》(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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