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一枭:司法独立几时真?

──关于政治改革的建言(之6)──

东海一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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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1日讯】提起司法独立,就不由得想起逾淮成枳这个成语。所谓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组织、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个概念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早提出、并系统论述后,已成为各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准则。中国自清末修律,就开始引入近、现代司法制度和司法独立概念了。除文革期间司法被定位为国家的的专政工具外,即使是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政府时期,宪法上也都有司法独立的条款。

党的15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号称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去年,江泽民在与布希会谈后、会见中外记者时指出:“作为国家主席,我也无权干涉司法独立。”仿彿中国真成了法治国家、真有司法独立似的。

其实,中国的司法独立从来是具有中国特色、停留在宪法上和口头上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别说至尊无上的党总书记、国家主席有权干涉司法,便是一个小小的乡党委书记,在他辖境之内,也是权比法大、无“法”无天的。

西方各民主国家尽管组织政权的具体方式存在差异,但在接受和实行三权分立学说和司法独立原则方面,却是不约而同的。二战以来,许多国家还通过建立或加强司法审查制度,促使司法权与立法、行政权进一步分离,并强化了司法对立法、行政权的制约,同时通过建立法官终身制、专职制、退休制、高薪制等进一步保障司法独立。

而在咱们中国,司法机关一向缺乏独立性。司法官员受人大任免,司法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而人大坚持党的领导,所以司法机关毫无疑问更要接受党的领导了。所以,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干涉这一司法独立原则,实质上乃是伪原则。因为,法律规定了司法权的独立行使,而在具体的制度方面却破坏司法独立。如法官、检察官由人大任命,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人大讨论决定。各级司法机关在人、财、物方面依附于地方,最高两院则依附于中央政府,谈何独立?

其次,司法活动缺乏独立性。党的政法委书记统管国家公、检、法执法机关。党直接干预司法。党委对案件的审阅、书记对案件的批示、政法委对案件的协调、党组对案件的讨论,无不严重侵蚀着司法独立。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受到当地或者上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能够在人、财、物上制约它们的职能部门等直接或间接的干涉和影响,已成为普遍现象。

第三,司法人员缺乏独立性。法官、检察官独立司法所必须具备的身份保障制度迟迟不能建立。法院内部按照行政官员负责制决定办案事务,法官判案往往要听从于并未直接审理案件的庭长、院长等官员。

司法机关、司法活动、司法人员都没有独立性,却高谈什么司法独立,岂非笑话!

中国司法改革,势在必行。加入WTO,政策法律就要与WTO规则相一致。我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将通过修改现行法规和制定新法的方式,全面履行WTO协定的义务。”而WTO的规则和机制,是以各成员方的司法独立为前提的。没有司法独立,WTO的规则与运行即无法实施,也没有起码的保障,各成员方就不可能具备履行国际义务的起码条件。

具体方面,司法机关的地区设置、司法人事管理体制和司法财政管理体制,都需要进行改革,同时,要建立健全司法职务保障机制。然而,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涉及到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问题。司法改革只有与其它政治体制改革相互呼应、配套展开,才有成功的希望。不然,具体操作层面的改革,决难善终。在一把手说了算的体制内,重弹一些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啦、完善人大监督机制啦,皆治标之术耳。

──转自《民主论坛》(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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