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彦:是通过公投法的时候了

陈文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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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3日讯】最近台湾国内正进行对公投立法的热烈讨论,立法院前会期没有对公投法完成立法程序,但是由于陈总统再度提起公投议题,外加民意的压力,以及行政院势在必行的决心,立法院不得不在这次临时会或下会期审议完成立法程序。

事实上,国内对公投立法的呼声,从“党外”民主运动起,即已不断。虽然“中华民国宪法”第二条以及第十七条明文规定人民有创制、复决的权利,但是由于当时一党专制,以及戒严令,立法院在国民党的控制之下,无心也无意恢复台湾人民直接参政的基本人权。

公投包括创制(initiative)以及复决(referendum)是基本的人权,在任何成熟的民主国家里,已是很平常的民主机制。在美国,虽然在1600年代即已存在,但是首倡公投立宪的则是杰佛逊(ThomasJefferson),在“主权在民”的前提下,他认为维吉尼亚州的州宪法条文必须取得人民的同意,后经麦迪逊在Federalist49论文中再加申述,从此美国各州便相继把公投列入宪法,成为美国民主政治运作的一环。

公投的设立不是在取代代议政治,而是在强化、补足代议政治的不足。如果议会因为某种政治的考量,不愿意顺应民意立法,或违背大众利益立法,选民便可以以公投方式补救。例如1978年加州选民经由proposition13的initiative把财产税从2.5%降至1%。

公投不仅可以用于解决地方上的公共政策问题,也可以用来决定主权的归属问题,例如1998年为了解决波多利克的自决问题,美国国会通过“自决法案”,让波多利克决定他们与美国的关系-独立,维持现状或者成为美国一州。

加拿大的魁北克也两度举行公投,让住民决定魁北克的未来政治地位,而东帝汶也是经由公民投票方式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东欧的波兰、捷克以及波罗的海三国也经由公民投票方式表达他们对独立、参加欧盟的看法。因此,公投不管是initiative或者referendum已经是小至州、郡,大至国际社会用来决定民意去向的有效民主机制之一。

公投并不是万灵丹,有成功,也有失败的时候,美国从1904年Oregan州首次举行全州公投以来,各州相继进行,总共大约2051件,其中只有840件(41%)通过。可见公投不一定有投就能过。台湾有人提出所谓“责任公投”的想法,认为公投如果没过,当政者应为此负责下台,这在美国公投的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事,根据法定程序提出的公投议题,如果选民不同意,这个提案就此了结,无所谓责任公投。

陈总统有鉴于台湾受到中国打压,无法加入WHO,提出用公投的方式表达台湾人民的意愿,向全世界发声,这是合情、合理的公投议题。同时有鉴于核四厂的建造,在台湾引起很大的争议,也想藉由公投由全民共同思考、决定,这也是合理的公投议题范围。2000年选举时,朝野各党似乎都同意立法委员减半的主张,但是由于在野党的杯葛,至今仍无修宪的迹象,因此,陈总统也想藉公投来推动宪改,这也不离公投范围。

事实上,任何有关国家的公共政策、民生大计、社会政策、修宪制宪,以及涉及变更国家主权的重要事项都是公投的议题,在台湾特有的“统独”问题、更改国号、国旗,都应该是合理合法的公投对象。当然,由于台湾特殊的国际地位以及强邻的威胁,这些事项成为敏感的议题,因此陈总统一再宣称,台湾已是一个主权独立的民主国家,只要中国无意对台动武,在他任内,台湾并不需要进行“统独”公投。

公民投票是民主发展的重要座标,也是人权的一部分,并不需要公投法的授权,但是有公投法的规范,可以使公投的进行程序更为顺利。

台湾人民等待公投已经数十年,人民的呼声也越来越强,台湾教授学会最近的民调显示,百分之六十以上台湾选民支持公投以及陈总统所提的公投议题。立法院立法诸公,不应再忽视民意,应该尽速审议、通过公投法,使台湾的民主发展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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