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屋8大陷阱 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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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丁匀婷╱台北报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昨日公布违反公平交易法的不动产纠纷8大类型,呼吁民众留心个人权益。

 依连年来的申诉案件,公平会汇整不动产纠纷型态,包括收受定金前未提供契约供5天审阅、隐瞒重要交易资讯、土地移转年度未载明于契约、公共设施分摊未载明于契约、建商指定贷款银行、对预售屋未售出部分径自变更设计,增加户数销售、建商要求客户缴回契约书、中介公司欺罔行为。

 为落实购屋人于预售屋买卖签约前有充份审阅契约权,公平会表示,建筑投资商销售预售屋时,应提供至少5天的充份契约审阅期,若客户审阅后要求修改契约条款,业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修改,也不可拒绝返还客户为保留交易机会所缴付的款项,一旦违反上述情事,将构成公平法第24条的显失公平行为。

 关于建设公司隐瞒重要交易资讯的情事,公平会指出,有建设公司推出预售屋时,却未主动告知土地属于重划区,承购户得缴交土地差额费用,负担土地重划限制与负担重划费,这类情形构成影响交易秩序的欺罔行为,违反公平法第24条规定。

 有关土地移转年度未载明于契约的纠纷,公平会认为,建筑业者于不动产买卖契约未明确约定土地移转日期的行为,不利于购屋人估算土地增值税,不仅民众容易有错误认知,也影响业者之间的公平竞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显失公平行为。

 至于公共设施分摊未载明于契约的部分,公平会认为,公共设施分配涉及房地交易标的面积的计算,属于重大交易条件,如果公设未载明在契约里面,将影响业者公平竞争,违反者将依公平法第24条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处罚。

 有关建商指定贷款银行的纠纷,公平会表示,若购屋者欲自行选定贷款银行,应与建商签订于房屋买卖契约,若等到交屋办理贷款时,才因个别事由拟自行办理贷款,请求建商提供权状遭拒,此时,建商未必就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

 针对预售屋未售出部分径自变更设计,增加户数销售的纠纷,公平会表示,依公平法第21条规定,事业不得藉不实广告引诱交易或影响交易相对人权益,但建商在刊登广告后,因情势变更或事实需要,依建筑法第39条规定,起造人于申领建造执照后,必要时得依事实需要,依法变更设计。

 不过,建商未知会原买受人,就径自变更广告上所载的设计,使原买受人无从选择而不得不接受,就涉及影响交易秩序的显失公平行为,违反公平法第24条规定。

 有关建商要求客户缴回契约书的纠纷案,公平会表示,举凡建筑投资商要求购屋人缴回契约书,才交付房屋、土地所有权状、房屋钥匙或履行其他债务行为,皆违反公平法第24条显失公平行为,可依公平法第41条规定处分。

 关于中介公司欺罔行为,公平会指出,有些不肖房屋中介公司于中介房屋买卖时,以虚报交易价格的欺罔手段诈骗当事人,赚取差价。

 由于买方出价资讯通常掌控于中介公司,卖方因无从知悉而做出不利于己的决定,进而同意降价,这类行为违反中介公司首重的资讯透明、信实服务的行业规范,违反公平法第24条规定。

 公平会强调,违反公平法的不动产纠纷随着时代有所不同,但民众遇上不动产纠纷时,应注意到是否违反公平法,准备人证、物证与契约,向公平会检举不肖建商。

 公平会指出,民众的检举可健全不动产市场,其调查与处分相当助益于消费者的民事诉讼。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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