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忠:嫖客 妓女和法律的问题

罗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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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4日讯】洪哲胜按:

吉林省长春市的35岁中国公民仅仅在网上发表言论于2003.10.14 被中共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罗永永忠的《判决书》与《刑事上诉状》请参见 2003.10.18《民主通讯》。  

                    
我们接到杜导斌先生送来一本未署编者姓名的电子书,里面收集了罗永忠的百多篇网上文章。我们特地给予编排,分数期提供给读者们参考。希望大家上网给罗永忠讲几句“不能以言入罪”的公道话,同时介绍这位残疾青年的民主理念!

罗永忠:嫖客 妓女和法律的问题

嫖客和妓女都触犯了法律,可是我们以往对待此类问题,不是法院的处罚,而是“派出所”的处罚,法律的处罚成了派出所的创收!这个神圣的法律程式,成了公按机关完全掌握的集体私利!

是呀,历来这样的事情,都是这样处罚,姑且不管这处罚到底钱是否都到“国库’的财政收入,可没有人对这个程式的错误作思考!

同时出现很多严重违法的事情,就是经常的出现,对嫌疑人侵犯人权的事情发生,问题很严重,因为事情已经发展到唯处女才能证明清白,而“怀疑”就可以拘捕的严重情况!

卖淫女拿不出任何证据,只要举报就认定嫖客的成立,就可以处罚,而这种诬告,不受任何诬告的惩罚,反而诬告的越多,越可以减轻惩罚!

就不得不思考,这个程式的不合理,因为妓女和嫖客的人权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其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派出所”处罚的公正性无法保证!因为处罚涉及不是邻里纠纷的小矛盾!

公安机关应该没有处罚妓女和嫖客的权利,更不应该有收罚款钱的权利。

卖淫的定性,一定要有证据,就是捉奸在床,人家两口子在广场遛弯,就被怀疑是卖淫,这样的事情,太不讲法律了!

公安机关拿妇女不当人的事情经常发生!在对待“妓女”的态度时极其粗暴和野蛮,更有因对方是卖淫女就欺侮妇女的现象,忘记妓女也是人,也有人的权利!

随便怀疑妇女是妓女,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抓人,打人,逼供!

处女嫖娼,军嫂蒙羞,嫖客含冤!

但是我知识浅薄,法律知识匮乏,对这件事情还是直观上的一些思考,不能对这样的事情,思考出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

比如,对卖淫嫖娼如果不由公安机关处理,会不会降低公安局对此类事物查处的积极性,使卖淫嫖娼事情得到失控的状态,因为卖淫嫖娼的后面更有暴力,偷盗,等一些犯罪!

社会治安,比如“黄赌毒”等是否和职责挂钩,这些现象如果屡禁不止,是否考虑是地区领导的失职!

今天是三八妇女节~

干杯吧,兑一点眼泪!

我有点醉~

(2003.3.8)

转自民主论坛(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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