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大教授起诉建设部 北京第一中级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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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3日讯】(中国舆论监督网10月22日报导)200O年徐州市风华园小区荣获建设部“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称号,谁也没有想到,该国家大奖是当时管理风华园小区的嘉隆物业公司弄虚作假骗取,徐州市嘉隆物业在签订风华园小区物业合同时,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而用私刻的公章,2000年4月20日与的它的股东单位伪造物业合同。为达到取一等的物业收费标准,甚至从骗取建设部奖“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下手,用伪造物业合同强迫业主接受嘉隆物业管理,业主得到的是质次价高的伪劣服务。

200O年5月25日的建设部建住房物“2000”008号文件《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规定:申报基本条件之一必须是“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各地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将参加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的项目名单及《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报建设部。”风华园业主建成时间为1999年12月25日,7月30日前把有关材料报建设部,风华园建成不到八个月,一个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区,竟获得2000年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奖。

2000年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风华园)的嘉隆物业公司,是靠故意非法伪造风华园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而对风华园进行物业管理的,在管理期间一直没有管理风华园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一个严重违规违法的嘉隆物业公司,它的所做所谓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和诚心。嘉隆物业公司骗取建设部2000年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称号,不但失去其先进示范作用,违背建设部“树立了一批优秀物业管理项目典型,对推动建立物业管理体制、提高全国物业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的评奖初衷,反而成为严重违规违法的嘉隆物业公司捞取不法利益的资本,掩盖嘉隆物业公司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市场公平和诚心行为,不但使嘉隆物业公司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市场公平和诚心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而且成为全国物业管理的示范,在社会上引起恶劣影响。

一个没有资质管理风华园小区的嘉隆物业公司,竟能骗取“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称号,徐州市嘉隆物业不但敢欺骗建设部(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也敢欺骗原徐州市副市长、现任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骗取国家大奖国法不容,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师生无偿援助王培荣起诉建设部,要求建设部撤销二00O年徐州市风华园小区“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称号。

2004年10月22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的代理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但北京第一中级法院以建设部的行政行为与原告王培荣没有利害关系为由不受理。

徐州市中国矿业大学理学院王培荣

E-mail:peirongwang@sina.com 电话:0516——3884475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培荣,男,43岁,汉族,徐州市中国矿业大学理学院教师,住徐州市风华园33号

楼4单元601,电话:0516——3884475

诉讼代理人:温恒国,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电话:51604329

余忠尧,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电话:69494076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汪光焘,建设部部长,电话:68394114(总机)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授予徐州市风华园小区2000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

住宅小区”称号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2、请求判定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

建设部于2000年组织了一次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达标验收活动,其中申报条件规定参评项目须“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那时原告所在的徐州市风华园小区建成尚不足八个月,当时负责管理的嘉隆物业公司不仅参与了申报并获得了建设部2000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的称号。并据此获得了按一等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但事实上,嘉隆物业公司的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本达不到建设部〔2000〕008号文所列的《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的要求。造成了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

2004年8月19日,嘉隆物业在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与本案原告进行证据交换时,提交了建设部文件建住宅[2001]7号文件——《关于公布2000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验评结果的通报》,这时原告才得知这一情况。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的规定,原告起诉并未超过期限。

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提起本次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建设部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并判定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4年10月20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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