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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巴金援风波 跨海兴讼在台提出较有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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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2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二十二日电)亲民党立委刘文雄指控陈水扁总统送红包给巴拿马前总统莫丝科索事,外电报导莫氏将对指控不实的台湾立委提出告诉;司法界认为,外国人士为刑事诽谤或民事侵权赔偿来台兴讼的案件很多,只要符合台湾的刑、民法及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等的规范,都可依法提起诉讼,并无特殊之处。

台湾陈水扁总统昨天委请律师,就刘文雄“巴拿马金援遮羞说”,控告飞碟电台董事长赵少康、亲民党立委刘文雄、蔡中涵不法侵害人格权与名誉权,要求被告将判决书全文及原告所拟道歉声明,连续三天刊登于中国时报、自由时报、联合报、苹果日报、台湾日报等五家平面媒体全国版头条,全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等连带负担。

相关消息传到巴拿马后,莫丝科索透过所属的政党发表声明,否认曾收到中华民国总统的美金支票,外电报导则指莫氏将对不实指控的台湾立委提告诉。

司法界认为,类似的外籍人士兴讼案件很多,主要是看对方在该国或是中华民国提告诉,以及究竟要提刑事 (诽谤罪)还是民事诉讼 (民法184、195条侵权赔偿);依本地刑、民法的规范,此事件的刑事 (犯罪地)及民事(侵权行为地)管辖权都在台湾。

先看民事部分,若莫氏在巴拿马当地的法院提出相关民事诉讼,并取得胜诉,仍须由行为地法院 (台北地方法院),就巴拿马法院的确定判决审理其是否有效。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02条规定,除非个案属中华民国法律专管 (即外国法院无管辖权的行为)、败诉的被告未应诉者 (即刘文雄未被巴国法院传唤就被判败诉)、外国判决违反台湾公序良俗、判决无相互承认者,我国法院才不予采用,否则外国法院的判决将有效。

但问题在于,由于民事侵权行为地在台湾,若巴国法院判决刘文雄败诉,须赔偿莫氏相当金额,但因巴国法院无法来台对刘文雄强制执行,因此莫氏在巴国法提诉讼,“不是不可以,但无实质意义”,因为即便莫氏在巴国胜诉,且台湾法院也认可巴国的判决,也无法对刘文雄执行。

若莫氏委托律师在台湾提民事诉讼及侵权损害赔偿,则由台湾法院组合议庭,就事实进行审理,程序与一般民事案件相同,依据“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侵权行为,如合于我民法规定,自得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因此莫氏若在台提损害赔偿且获胜诉,将没有任何问题。

至于刑事部分,若莫氏在巴国法院提刑事诽谤告诉,因刑事案件牵涉国家主权的司法管辖问题,在实务上,两国 (无论有无邦交)都不会承认对方的刑事判决,意即巴国若对刘文雄判刑,也将面临无法执行的问题。

若莫氏在台湾提刑事诽谤案件,则与本国人案件无异,莫氏可选择向检方提告诉,或向法院提自诉,一旦胜诉将可由台湾的法院执行必要措施,对原告也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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