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中国的酷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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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日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高山采访报导) 10月1号,中国开始实施49部新的法规和规章,有两部法规分别保护“国家赔偿申请人”和“被盘问人”的利益。其中“公安机关盘问规定”首次明确,在员警的盘问过程中,如果被盘问人出现非正常死亡,将追究有关员警和派出所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记者高山邀请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博士候选人王军涛和纽约的《中国人权》主席刘青就中国的酷刑问题进行讨论。

从10月1日开始实施49部新的法规和规章,其中有两部法规我们想提出来讨论。第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等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法规定就是人民法院在执法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如果侵犯了公民或其它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公民、法人、组织都可以向国家提出申诉,要求国家进行赔偿。

记者:王军涛先生,这在中国是不是是一个新的规定?

王军涛:我知道过去中国是有赔偿法规,有一轮这方面的立法高潮是在89年之后。那时一方面邓小平镇压了民主运动;一方面他也知道中国有些问题如果不解决的话,还会有新的民变发生。那时的共产党真的是下了一些功夫,比如说关于上信访、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覆议等规定也都在那次出台,还有也包括要制定国家赔偿法。

但是那时有些事情随着局势的变化而完结,共产党的压力减少之后,他们就开始得意忘形,很多事情又明知故犯,而且是更大规模的触犯。我认为在总体社会中有很多的矛盾,都由单位来解决。但是现在这些问题,单位已经从许多的社会管理领域中退出去,已经完全变成由市场来解决这个问题。由市场来解决,但是在中国法治社会不建全就导致了行政干预,比如行政干预和腐败,像公司跟全天交易结合在一起,造成很多官民冲突。

记者:刘青先生,您觉得这是一个民告官的规定,也就是老百姓可以告官,这样的规定对于案件的申诉是不是有帮助?

刘青:我认为这两个新法和规定,实际上在中国从前的宪法和相关的法律中,都有类似的规定和精神,并不是新的东西。比如说从前就有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可以用这些法律来起诉国家政府官员、国家政府对于伤害者要予以赔偿,这当中都有相关的规定。至于盘问的规定也有,不能虐待被关押的人,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等,这些原来也都有规定。

当然这两方面要单独立法,应该说是一件好事,让这些问题变的更清晰,应该是欢迎的。但是重点不在中国有没有立了新法,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是要看中国怎么去保障这些规定,如何贯彻和执行。

记者:王军涛先生,因为您在监狱工作过多年,对于中国的监狱系统比较熟悉。请您谈谈在公安盘问当中,出现非正常死亡的现象,现在的新规定是不是能遏止这种现象?会有所改善吗?

王军涛:我说在文化大革命之后,中国在刑事诉讼法刚刚生效的时候,中国就曾经有过严刑逼供禁令,但是从魏京生的审判案开始,这个规定就被破坏掉。但那时的破坏,对政治犯来讲还算是文明一点,像刘青先生他当初坐牢的时间也很长。最主要是在83年就全部被破坏了。

我的看法是第一当各种经济、社会问题比较多,矛盾比较尖锐的时候,会要求比较强的行政干预。因为中国没有比较多元化的制度去平衡这些问题,在现在这个制度下唯有行政干预。第二是中国的行政制度,包括司法制度不太会讲道理,没有比较文明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所以一旦你要他解决问题,他就会用野蛮的方式去控制形势。

记者:刘青先生,刚刚王军涛先生讲了中国的逼供与一场场的严打运动联系在一起,严刑逼供的问题除了有法律之外,用其它方式可否来解决这个问题?

刘青:当然国际社会的一些压力和干预也会有用处的,比如说联合国酷刑报告员,要到中国进行监狱、看守所的调查。中国今年就对监狱、看守所等关押犯人的场所,进行为期一年的整顿。实际上就是因为联合国酷刑报告员要去中国调查,所以才进行这样的整顿。

但是中国所有的事情,不管是建立法律也好,进行整顿也好,很主要的一点就是中国的这些法律,如果没有确实可靠的保障,建立的再多,也仅仅是在某些时候能起到点效果,随后又会故态复萌。

(以上根据自由亚洲电台录音整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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