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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不实 连带罚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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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丁匀婷╱台北报导〕知名公众人物代言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屡传涉及不实,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将订定代言人规范及推动业界自律,让接收讯息者明确知悉医师、律师、营养师等具专业性的广告代言人身份,广告商品也应有核准文号。

公平会指出,该会倾向未来广告代言人需为代言产品负连带责任,处罚金额下限可能为200万元,上限则为代言酬劳的3倍,但处罚金额仍有待讨论之后,再予确定。

此外,有些广告代言人宣称义务帮忙或友情赞助,但实为股东或长期以此代言为生者,此类代言人可能应依企业股东身份受罚。

公平会昨日召开“代言广告”座谈会,由委员陈荣隆负责主持,邀集与“广告”相关的消保会、卫生署、新闻局等部会,以及广告业、媒体业、消基会、学者专家等人士研商具体作法,讨论议题相当多元,从定义代言广告、主管机关如何规范、业者如何自律,到广告主、广告代理业、广告媒体业及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责任。

经讨论后,新闻局将针对广告媒体业建立行政指导原则,以供厘清广告的连带责任;公平会将建立“荐证广告”指导原则,以避免事业从事广告行为时,产生不公平竞争情形;消保会则将探讨代言契约应记载及不应记载事项;此外相关主管机关应主动关注及查察不实广告情事。

公平会说,虽然主管机关可依法取缔广告主,但对代言人并无确切规范,由于厂商常采用“代言广告”促销商品或服务,代言广告引发的纷争,往往并非纯粹广告主的责任问题。

公平会表示,若代言人推介的商品或服务涉有广告不实,不仅影响消费者权益,也涉及不实广告衍生的刑事、民事与行政等法律责任,依法律程序而论,刑事责任由检察及司法机关追诉及裁判,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行为人责任进行裁判,行政责任则依行政机关职掌范围,直接处分广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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