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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法院 三种判决 谁是公正的

鲍加丰 邵国电 夏增高
2004-11-2309:25 中港台时间|2000-01-0100: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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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3日讯】尊敬的领导:

一波三折,四年多的维权官司,把我们拖得筋疲力尽。钱是花干了,罪是受够了,现在无论钱和人力都无法支撑继续下去。目前在走投无门的情况下,我们只有向领导投诉求救,目的就是能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结论。

我们是江苏省新沂市时集镇农贸市场14户投诉的拆迁居民(实际拆迁32户),由于时集镇人民政府违法行政,使我们踏上了四年之久的诉讼之路。

1988年初,原届党委王岩荣、赵洪标等领导同志多次反复动员号召,牵头在时集街沂北干渠西岸新建一条南北大街,全长370多米,街两边共盖300多间门面营业房,对面安排64户商业户。在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由工商、税务、公安、土地、司法、法庭多家单位参加组成领导小组,由赵洪标任组长,带有强制性质地让我们限期完成农贸市场的建造任务。使得我们在规划地段日以继夜地进行施工。政府对门面营业房统一式样、统一高度,对后排的配套房屋不作统一要求,各户根据经营种类不同,需求不同而自行安排,所以有建造楼房的,也有建造平房、瓦房等。

在党委政府的高压下,我们农贸市场64户工商户如期完成了建房任务。一条宽敞的大街,两面两排崭新的砖瓦结构的营业商店展现在沂北干渠西岸。获得新沂、徐州两家电视台与报社的报道,荣称时集乡农贸市场,是新沂市乡镇标准式的农贸市场。

我们所有建房户都是先向政府交齐地皮使用费后才施工的,根据各户需要营业房的面积,每间营业房包括前后地皮在内200元,此款留作政府替我们统一办理土地使用证。其他诸如街道铺设、自来水、下水道、照明用电、市场北大门都是各户集资建造的。

原届党委书记王岩荣考虑细致,有预见性地在干渠东岸河滩预留10米宽的废滩地,以防止沂北干渠将来清障拓宽,有待今后拓宽该渠时向东拓宽便于与北头弯道走向自然取直。以保证农贸市场居民在此长居久安,有利于发展。

自农贸市场运营13年来,每年向国家缴纳税收100多万元,占时集总税收的十三分之一。为时集镇的经济繁荣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好景不长,1999年5月,当时任职的党委书记高行令(现已调任市教育局长)假借小城镇建设趋势,以美化乡镇环境,种植草坪为由,强令我们农贸市场东面一排32户居民拆迁到另一地段重新组市(注:实无新地段,以信口开河指一块粮田,实质政府想高价卖地皮,从中捞钱)。在我们全乡党员干部和老百姓强烈反对下未能得逞,高行令又利用职权,串通水利局搞暗箱操作,竟然以沂北灌溉节水改造工程指挥部的名义,下达拓宽该渠的施工要求,向上索取数百万元,向下沿渠居民集资,对上对下称该渠拓宽10米(实质上一点未拓宽,注:该渠是灌溉用渠,水量受源头闸控制,冬天时枯水)。在具体施工中,首先以农贸市场为重点,机械化操作,将已预先划好的施工红线又向西移动二米,而且野蛮地限期限时强行拆除。全乡人民目睹这一残暴行径,无一不对高行令利己行为不齿,而高行令,因拆除农贸市场立下的“丰功伟绩”而晋升为教育局长。

2000年2月19日,乡政府给我们下达了拆迁通令,我们接到通知后,围绕申请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安置赔偿、过度期限等一系列关键性问题,进行对话磋商,以期签订拆迁协定,使拆迁工作能在双方一致配合下顺利进行。令我们更无法接受的是,高行令政府就实质性的问题只字不提,也不与我们签订协定。并扬言,我高行令拆不掉农贸市场,我就不在时集做党委书记了,并谩骂我们说:“妈的,给你脸,你不要脸,现在我就按不要脸待。”随后,乡政府下了一个农贸市场拆迁补偿政策。规定只补偿我们前面营业房每平方米90元,营业用房拆迁每平方米只补偿90元在全国实属罕见。

我们14户居民于2000年3月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拆除32户,其中18户家里有人在政府和乡直单位工作,怕被解除公职未诉)。

新沂市法院于2000年4月一审作出判决:被告时集镇政府,不具备河道拓宽拆迁的主体资格,同时也未有河道管理部门委托拆除房屋的手续,因此被告拆迁行为属超越职权,其作出的拆迁通知及补偿标准无法律依据,且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程式违法,所提供的证据均未被采信,故被告作出的拆迁通知是违法的,特判决:(1)撤销被告时集镇政府拆迁通知;(2)限令时集镇政府在30日内对14户居民所拆除的房屋作出行政赔偿。

判决生效后,镇政府作出赔偿决定书,又以每平方米加14元即每平方米104元价格对营业用房进行赔偿。后面的房屋一分不赔,这样的价格,按新沂市政府97、44号文件中的规定,连草房的标准都不够,怎能建起门面的瓦房呢,我们老百姓的血汗钱,到底该如何讨回?

我们14户居民又到新沂法院行政庭,新沂法院行政庭由于受政府干扰,推托叫我们去中院解决,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又指定九里区人民法院再审,由于九里区法院接受了时集镇政府的重托,不择手段的对我们设障,企图在经济上把我们搞垮,所有证据均遭全盘否认,把诉讼费提得高高的,每户需交几千元,最多一户需交4500多元。我们把赔偿法第34条指给他们看,并跟他们讲,我们是行政赔偿案件,不收任何费用,他们也不听,拖了几个月,在我们再三请求下,还是收了我们每户300元的诉讼费,对我们出示的原乡长、土地办主任、会计、水利站长等大量的充分证据不予采信,竟然于2001年12月10日判决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认定我们所建房屋均属违章建筑。这些不顾民意的行政在法律的保护下恣意蔓行,那些官们,将一辈子辛劳的老百姓踩在脚下,弹冠相庆着。对于九里区法院的判决,我们当庭提出反对,要上诉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庭长听到我们要上诉,吓得脸色发白,十几分钟未能说话,谢法官从二楼审判庭一直把我们送到大门外,动员我们不要上诉,并说把以前每户交的300元诉讼费全部退还给我们。

正义和真理何在?到什么地方找包公?我们14户居民依法于2002年1月4日,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判决赔偿金额每平方米增加30多元,但判决的结果并不令人心服。首先判决对我们房屋重新鉴定程式结果不向我们提供,只是简单陈述张三家多少钱一平方,李四家房屋多少钱一平方,不提具体过程,无疑是侵犯了我们的知情权。其次,门面营业房屋后面的配套房屋不进行赔偿,并未说出一点理由,当时我们认购的是一块连体的地皮,大部分居民是前后同时建造的,当时具体负责分管乡长赵洪标同志也同意,并未不让我们建,同时规划部门也收取了我们的费用,怎么能说我们是擅自所为呢?

另外新沂市人民政府1997年4月18日,印发一个拆迁补偿文件,其中有一段内容是这样说的“拆除持有建筑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房屋,及1991年4月1日以前航测图中标有的房屋,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补偿。”

我们的房屋是建于1988年,这非常明确,我们的房屋无任何证件也确认是合法建筑。新沂市政府的文件和我们房屋建筑时间,是我们最有力的证据,怎么能说一分不赔呢?现在我们重温一下三个法院的判决内容,多多少少都偏离了法律规定。都判决我们是赔偿案,但都不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去判决。赔偿法明文规定:(1)赔偿直接损失;(2)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归还。后排房屋被拆,自来水、照明电力设备、电话、有线电视网路拆除,难道这些不是我们的直接损失?干渠东岸时集中学也和我们地皮一样,一边清障,一边恢复原状的,早已退给中学盖上教学大楼,南北头教师住宅也都重新盖上了,为什么我们的地皮不判决退还给我们呢?这块地皮现一直闲置,变成了垃圾场、菜园草荒,直到现在政府对我们也未安置,更不要说补偿什么过度费用了。

说我们是违章建筑,这种说法不妥,首先我们是先付款,政府和土地办划给我们的地皮,并许诺由政府统一为我们办理土地使用证,直到房屋被拆时也未替我们办好,难道政府的不作为过错,也要强加在我们老百姓身上吗?说到底就是未有任何证件,新沂市97、44号文件也说得非常清楚,凡是在1991年4月1日以前所建的房屋,应按已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以重置价格加成新给于补偿。这二条能充分证明我们的房屋是合法建筑,怎么能把我们的房屋硬朝违章上推呢?

光赔偿前面房屋,不赔偿后面房屋这种做法欠妥,未有法律依据,我们假设就算是违章建筑,乡政府也未有拆除权利,正在生效的新沂法院判决说得好,限令时集镇政府30日内对所拆除的房屋作出行政赔偿是完全正确的。对这份正在生效的判决,终审法院为什么还顺着乡政府同复一轨呢?

综上特据材料,如实向领导、法学专家、教授以及部分政法院校、各新闻媒体反应,请求关注,并广泛讨论,客观、公正、合理地举案说法,看我们14户居民共拆除的300多间瓦房、楼房、平房,前后届党委一个逼建,一个逼拆,违法与否?能否得到全面赔偿,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科学的解释。

14户申诉请求代表:鲍加丰 邵国电 夏增高
2004年10月5日

《中国舆论监督网》(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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