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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法院 三種判決 誰是公正的

鮑加豐 邵國電 夏增高
2004-11-23 09:25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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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3日訊】尊敬的領導:

一波三折,四年多的維權官司,把我們拖得筋疲力盡。錢是花幹了,罪是受夠了,現在無論錢和人力都無法支撐繼續下去。目前在走投無門的情況下,我們只有向領導投訴求救,目的就是能給我們一個公平、公正的結論。

我們是江蘇省新沂市時集鎮農貿市場14戶投訴的拆遷居民(實際拆遷32戶),由於時集鎮人民政府違法行政,使我們踏上了四年之久的訴訟之路。

1988年初,原屆黨委王岩榮、趙洪標等領導同志多次反復動員號召,牽頭在時集街沂北幹渠西岸新建一條南北大街,全長370多米,街兩邊共蓋300多間門面營業房,對面安排64戶商業戶。在黨委政府直接領導下,由工商、稅務、公安、土地、司法、法庭多家單位參加組成領導小組,由趙洪標任組長,帶有強制性質地讓我們限期完成農貿市場的建造任務。使得我們在規劃地段日以繼夜地進行施工。政府對門面營業房統一式樣、統一高度,對後排的配套房屋不作統一要求,各戶根據經營種類不同,需求不同而自行安排,所以有建造樓房的,也有建造平房、瓦房等。

在黨委政府的高壓下,我們農貿市場64戶工商戶如期完成了建房任務。一條寬敞的大街,兩面兩排嶄新的磚瓦結構的營業商店展現在沂北幹渠西岸。獲得新沂、徐州兩家電視臺與報社的報道,榮稱時集鄉農貿市場,是新沂市鄉鎮標準式的農貿市場。

我們所有建房戶都是先向政府交齊地皮使用費後才施工的,根據各戶需要營業房的面積,每間營業房包括前後地皮在內200元,此款留作政府替我們統一辦理土地使用證。其他諸如街道鋪設、自來水、下水道、照明用電、市場北大門都是各戶集資建造的。

原屆黨委書記王岩榮考慮細緻,有預見性地在幹渠東岸河灘預留10米寬的廢灘地,以防止沂北幹渠將來清障拓寬,有待今後拓寬該渠時向東拓寬便於與北頭彎道走向自然取直。以保證農貿市場居民在此長居久安,有利於發展。

自農貿市場運營13年來,每年向國家繳納稅收100多萬元,占時集總稅收的十三分之一。爲時集鎮的經濟繁榮作出了突出的貢獻。

好景不長,1999年5月,當時任職的黨委書記高行令(現已調任市教育局長)假借小城鎮建設趨勢,以美化鄉鎮環境,種植草坪爲由,強令我們農貿市場東面一排32戶居民拆遷到另一地段重新組市(注:實無新地段,以信口開河指一塊糧田,實質政府想高價賣地皮,從中撈錢)。在我們全鄉黨員幹部和老百姓強烈反對下未能得逞,高行令又利用職權,串通水利局搞暗箱操作,竟然以沂北灌溉節水改造工程指揮部的名義,下達拓寬該渠的施工要求,向上索取數百萬元,向下沿渠居民集資,對上對下稱該渠拓寬10米(實質上一點未拓寬,注:該渠是灌溉用渠,水量受源頭閘控制,冬天時枯水)。在具體施工中,首先以農貿市場爲重點,機械化操作,將已預先劃好的施工紅線又向西移動二米,而且野蠻地限期限時強行拆除。全鄉人民目睹這一殘暴行徑,無一不對高行令利己行爲不齒,而高行令,因拆除農貿市場立下的“豐功偉績”而晉升爲教育局長。

2000年2月19日,鄉政府給我們下達了拆遷通令,我們接到通知後,圍繞申請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安置賠償、過度期限等一系列關鍵性問題,進行對話磋商,以期簽訂拆遷協定,使拆遷工作能在雙方一致配合下順利進行。令我們更無法接受的是,高行令政府就實質性的問題只字不提,也不與我們簽訂協定。並揚言,我高行令拆不掉農貿市場,我就不在時集做黨委書記了,並謾駡我們說:“媽的,給你臉,你不要臉,現在我就按不要臉待。”隨後,鄉政府下了一個農貿市場拆遷補償政策。規定只補償我們前面營業房每平方米90元,營業用房拆遷每平方米只補償90元在全國實屬罕見。

我們14戶居民于2000年3月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拆除32戶,其中18戶家裏有人在政府和鄉直單位工作,怕被解除公職未訴)。

新沂市法院於2000年4月一審作出判決:被告時集鎮政府,不具備河道拓寬拆遷的主體資格,同時也未有河道管理部門委託拆除房屋的手續,因此被告拆遷行爲屬超越職權,其作出的拆遷通知及補償標準無法律依據,且未告知當事人訴權程式違法,所提供的證據均未被采信,故被告作出的拆遷通知是違法的,特判決:(1)撤銷被告時集鎮政府拆遷通知;(2)限令時集鎮政府在30日內對14戶居民所拆除的房屋作出行政賠償。

判決生效後,鎮政府作出賠償決定書,又以每平方米加14元即每平方米104元價格對營業用房進行賠償。後面的房屋一分不賠,這樣的價格,按新沂市政府97、44號文件中的規定,連草房的標準都不夠,怎能建起門面的瓦房呢,我們老百姓的血汗錢,到底該如何討回?

我們14戶居民又到新沂法院行政庭,新沂法院行政庭由於受政府干擾,推託叫我們去中院解決,徐州中級人民法院又指定九裏區人民法院再審,由於九裏區法院接受了時集鎮政府的重托,不擇手段的對我們設障,企圖在經濟上把我們搞垮,所有證據均遭全盤否認,把訴訟費提得高高的,每戶需交幾千元,最多一戶需交4500多元。我們把賠償法第34條指給他們看,並跟他們講,我們是行政賠償案件,不收任何費用,他們也不聽,拖了幾個月,在我們再三請求下,還是收了我們每戶300元的訴訟費,對我們出示的原鄉長、土地辦主任、會計、水利站長等大量的充分證據不予采信,竟然於2001年12月10日判決駁回我們的訴訟請求,認定我們所建房屋均屬違章建築。這些不顧民意的行政在法律的保護下恣意蔓行,那些官們,將一輩子辛勞的老百姓踩在腳下,彈冠相慶著。對於九裏區法院的判決,我們當庭提出反對,要上訴到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劉庭長聽到我們要上訴,嚇得臉色發白,十幾分鐘未能說話,謝法官從二樓審判庭一直把我們送到大門外,動員我們不要上訴,並說把以前每戶交的300元訴訟費全部退還給我們。

正義和真理何在?到什麽地方找包公?我們14戶居民依法于2002年1月4日,上訴至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雖然判決賠償金額每平方米增加30多元,但判決的結果並不令人心服。首先判決對我們房屋重新鑒定程式結果不向我們提供,只是簡單陳述張三家多少錢一平方,李四家房屋多少錢一平方,不提具體過程,無疑是侵犯了我們的知情權。其次,門面營業房屋後面的配套房屋不進行賠償,並未說出一點理由,當時我們認購的是一塊連體的地皮,大部分居民是前後同時建造的,當時具體負責分管鄉長趙洪標同志也同意,並未不讓我們建,同時規劃部門也收取了我們的費用,怎麽能說我們是擅自所爲呢?

另外新沂市人民政府1997年4月18日,印發一個拆遷補償文件,其中有一段內容是這樣說的“拆除持有建築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的合法房屋,及1991年4月1日以前航測圖中標有的房屋,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作價補償。”

我們的房屋是建於1988年,這非常明確,我們的房屋無任何證件也確認是合法建築。新沂市政府的文件和我們房屋建築時間,是我們最有力的證據,怎麽能說一分不賠呢?現在我們重溫一下三個法院的判決內容,多多少少都偏離了法律規定。都判決我們是賠償案,但都不按國家賠償法規定去判決。賠償法明文規定:(1)賠償直接損失;(2)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歸還。後排房屋被拆,自來水、照明電力設備、電話、有線電視網路拆除,難道這些不是我們的直接損失?幹渠東岸時集中學也和我們地皮一樣,一邊清障,一邊恢復原狀的,早已退給中學蓋上教學大樓,南北頭教師住宅也都重新蓋上了,爲什麽我們的地皮不判決退還給我們呢?這塊地皮現一直閒置,變成了垃圾場、菜園草荒,直到現在政府對我們也未安置,更不要說補償什麽過度費用了。

說我們是違章建築,這種說法不妥,首先我們是先付款,政府和土地辦劃給我們的地皮,並許諾由政府統一爲我們辦理土地使用證,直到房屋被拆時也未替我們辦好,難道政府的不作爲過錯,也要強加在我們老百姓身上嗎?說到底就是未有任何證件,新沂市97、44號文件也說得非常清楚,凡是在1991年4月1日以前所建的房屋,應按已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以重置價格加成新給於補償。這二條能充分證明我們的房屋是合法建築,怎麽能把我們的房屋硬朝違章上推呢?

光賠償前面房屋,不賠償後面房屋這種做法欠妥,未有法律依據,我們假設就算是違章建築,鄉政府也未有拆除權利,正在生效的新沂法院判決說得好,限令時集鎮政府30日內對所拆除的房屋作出行政賠償是完全正確的。對這份正在生效的判決,終審法院爲什麽還順著鄉政府同複一軌呢?

綜上特據材料,如實向領導、法學專家、教授以及部分政法院校、各新聞媒體反應,請求關注,並廣泛討論,客觀、公正、合理地舉案說法,看我們14戶居民共拆除的300多間瓦房、樓房、平房,前後屆黨委一個逼建,一個逼拆,違法與否?能否得到全面賠償,給我們一個公平、公正、科學的解釋。

14戶申訴請求代表:鮑加豐 邵國電 夏增高
2004年10月5日

《中國輿論監督網》(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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