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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法 创投业经营更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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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中兴╱台北报导〕为协助创投事业发展,并引进新型态企业,台湾行政院经建会建构完成“有限合伙法”草案,初期将锁定创投事业为适用对象,赋予创投业更灵活的经营环境。

未来有限合伙法主管机关将归属经济部,及直辖市政府,初期因台湾“有限合伙”之法律配套环境并不完整,因此草案授权经济部,得视实际情况公告其他事业之适用时机,但最终仍以全体产业适用为目标。

经建会指出,“有限合伙”是居于公司与合伙间中间事业组织型态,主要由1人与1人以上之一般合伙人,以及1人与1人以上之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契约共同组成。

这种组织型态在英美已行之有年,允许各合伙人以契约约定出资、经营以及盈余分派的方式,不像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甚至证交法召开股东会等程序才能进行,具有高度灵活性,甚至在亏损结束营运时,不必进入破产重整的冗长程序。

经建会进一步说明,制定有限合伙组织专法有利于台湾事业组织型态法制革新,提升整体国际竞争力及竞争效益。

以创投事业为例,在美国发源,即以“有限合伙”组织运作,各国亦多以合伙组织建构其创投事业。

台湾于20年前引进创投事业时,即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但因创投事业为“公司”组织,具永续经营性质,不如欧美国家“有限合伙”于一定期间(通常7-10年 )结束分配投资成果及剩余财产,再另起炉灶,非常灵活。

台湾创投事业发展20年来已见成效,截至目前创投公司家数已超过222家、筹募基金1781亿元,已投资8719件,累积投资171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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