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涟:如此“红头文件”会让民营企业家觉得安全?

何清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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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6日讯】荒唐政治荒唐令

今年一月中旬,河北省政法委书记刘金国在“两会”期间发言中向社会吹风,表示河北省地方政府有意赦免民营企业家创业初期的“原罪”。其实,刘金国在谈话时有意隐瞒了一个事实:早在2003年的最后一天,河北省政法委制定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这一“红头文件”(政府文件的标题因常用红色字体,故得此俗称)被河北政法机关干部称为“30条”。两天之后的2004年1月2日,河北省委、省政府以省委冀字(2004)1号文件批转了“30条”。从事件的整个过程来看,刘金国的讲话可视为“吹风”性质,有投石问路之效。刘金国之所以不声称该“红头文件”已经出炉,恐怕是因为此举太过惊世骇俗,想降震减压。至于为什么要由省政法委书记出面解说,当然是因为想给此举披上“社会主义法治”的外衣。

至于立法目的本是为了规范社会行为,而不是纵容犯罪行为与保护犯罪者,河北省政府似乎已经无须考虑这点了。

政治惯伎重演:中央政府让地方政府做“改革试验”

按照中国政治习惯,一个省有如此大的动作,事先一定要与中央有关领导“通气”商量,获得默许,否则就是借给地方政府几个胆子,恐怕也不敢如此为天下先。鉴于此,本文分析30条的具体内容,其实就是分析中国政府如此改革的背后原因。

据《中国青年报》报导,一位参与文件起草的干部对记者说,该文件有5个方面的突破。如果将中国特有的官式语言用简捷明白的方式讲出来,这五个突破倒真是说明中国政府政治价值取向的最佳文本。

“五个突破”当中,第二个突破是规定,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未予规定的经营行为,要按照有利于发展的原则予以处理。这一点在中国目前这种“人治的法制”下,只会导致过度投机。第四个突破是试行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情况的诚信公告制度,可以看作是硬拉来做陪衬的条款。不过由此也可以看出,连诚信二字都要政府下达文件专门规范,可见中国大陆时下真是无诚无信。

值得分析是第一、第三、第五个“突破”。

“30号文件”究竟要保护谁?

第一个最大的突破指的是3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这一条表面上说的是民营企业家创业初期的罪行,其实真正受益的并非民营企业家们。因为民营企业家们在近20年里,主要是在白色(合法经营)与黑色(违法经营)之间的灰色地带里穿行,那灰色地带的灰色行为,按照中国当时的法律,不少还真是很难说成是“违法”或者“犯罪”,即使按照中国政府以往那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说辞,也最多只能说是“由于社会主义法制还不健全,这帮人善于利用法律空隙,钻了空子”而已。

那么,这一条款的真正受益者到底是谁?

按照中国的实际情况分析,这一条款真正的受益者其实只有两种人,一是利用父母亲特权地位成了富商巨贾的高干子弟,因为他们当中不少人或者是自办公司,或是在合资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其现有身份完全可以算成是“民营企业家”;二是那些利用贪污腐败完成了资本积累并“下海”经商的官员们,这种人在商界长袖善舞的本钱,完全是他们本身的特殊经历结交下的社会关系,以及他们与政府官员的特殊关系。这两种人的资本原始积累过程更是充满了见不得阳光的事情,其行为完全不合乎中国法律与公务员职业道德,其原罪较之“民营企业家”们更经不起追究。但只要一赦免民营企业家的原罪,这些人完全可以“搭便车”,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从1997年以来,“修宪保护私有财产”一直成为中国精英集团最热衷的事情。问题倒不在于“修宪保护私有财产”有何不应该,而是在于这一话题有意撇开中国具体的社会环境的特点,即中国改革时期的资本原始积累,在本质上是利用权力抢钱不谈,只管论述保护私有财产的必要性。中国政府此举,无异于照搬未开化社会的丛林规则,将强盗抢来的财产合法化。论述这种做法正确性的学术论文几乎汗牛充栋,而30号文件公开宣布赦免原罪,可算是河北省准备做第一个吃螃蟹者。这只螃蟹一旦开吃,全国各地方政府自会紧紧跟上。

中国政府强调中央集权领导,除了行政上的实际领导之外,在“政治理论”方面也从不允许地方诸侯创新,以往开办特区之举,是邓小平让广东等地方诸侯实践自己的“改革思路”;1997年深圳市委书记厉有为想在“理论”上有所“突破”,立刻结束了他的官运。中国官员总体上看,治国无术,但官场这种看风使舵,唯上是从的本领个个都炉火纯青,对于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其分寸拿捏得很有准头。因此,中国大陆一些论者将此举看作是河北省政府的胆大妄为之举,仍用“中央圣明烛照,地方官员无德”来分析河北省的30号文件,只是冬烘之见与皮相之谈。

官员“招商引资”合法化的背后

第三个突破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招商引资活动进行保护。该文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引进资金,按规定所得的奖金或引资费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一律不得按犯罪处理。

这一条款很有实际意义。因为各地官员现在都在积极参与招商引资,但没有哪个官员招商引资是“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影响的”。就在2004年1月8日《南方周末》一篇题为“别夺走我的麦田”一文中,就讲到农民土地被褫夺,完全是山东齐河县政府所为,而齐河县政府之所以用招商引资的名义,充当房地产商公开掠夺的后台,完全是因为“招商”给官员带来的回报非常“实惠”:招商百万奖励百分之一,达到千万奖千分之二,过了亿元奖万分之三。

齐河县只是一个例子,如果再考虑到近两年各地政府介入城市拆迁以后,不少城市拆迁户顷刻之间倾家荡产,可知这“第三个突破”无异于放纵官员们凭借权力抢钱。

这个文件充分考虑了地方政府与官员的利益,却丝毫没有考虑在中国这种特殊背景下,任何经济活动只要有政府力量介入,必然容易演变成权力对社会资源的公开掠夺。这已经是从80年代初开始,中国政府官员群体在一项又一项所谓“改革实验”中反复用自己的行为证明了的“经验”。

第五个突破:给性产业颁发免罪令

第五个突破值得一提,从字面上看是为了“依法维护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定公安机关在检查上述场所时,除必须立即处置的治安、刑事案件外,一切检查、调查工作,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并持有载明具体事由的局长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检查和调查。

如果不了解中国的情况,很可能会以为这真是河北省政府对娱乐行业好意的保护。但事实是:在中国经营娱乐业,必须在黑白两道均有靠山,才有可能从事此业。“黑道”自然是指黑社会,“白道”则是指政府部门。比如全中国各地的桑拿、按摩院等色情场所,如果不是背后有国家安全部门、公安以及军队背景,生存都极其困难。在一些地方,这类场所的真正所有者或最大股东,就是这类政府组织的头目们。早几年广州“扫黄”,有知情者透露,那是公安部门头目们为了保证自己做后台的几家娱乐中心有充足的客源,打击竞争对手。那一次“扫黄”中,只有广州军区与国安部做后台的娱乐场所幸免于“扫”,连广东省妇联经营的“保健按摩中心”都给关掉了,惹得广东省妇联以“办公经费不足”为由闹到省政府。

可以说,这第五个突破从此算是给了这些特种行业一份免罪的“丹书铁券”,而且从此以后,普通警察再也别想以“检查”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从中分一杯羹,因为这些娱乐业,早就已经是各地公安局长大人及高层领导的禁脔,岂容他人染指?

丛林规则披上“社会主义法治”外衣

从上述分析可见30号令的真正用意,不是让民营企业家觉得安全,而是让贪污腐败者觉得安全。有事业心且还不失正直的民营企业家看了这一文件,一定感到非常寒心,觉得在这种政治环境中经营企业,无异于与狼共舞。

中国国内对这份30号文件反应相当强烈,但主要针对河北省政府与民营企业家们而来,批评者大多设想了几个前提:一是中央圣明,地方官员这些歪嘴和尚将经念歪了;二是如果毛泽东在世,就不会如此保护这些犯有原罪的民营企业家;三是将中国当作一个正常的法治国家看待,纠缠于“河北省政法委颁布赦免民企“原罪”,从制定程序到具体内容,都与国内法律严重不符。 ”

其实,颁布这个文件只是迟早的事情,台面上的理由是想扼制资本外逃,因为据说今年已经有8300位贪官携带大量资本外逃;但最重要的是:级别低的贪官才需要外逃,他们逃到国外做寓公,其实并不舒服;那些最能挥舞权力魔杖的高干子弟,虽然不需要外逃,但为了长久安享财富,还是借着赦免民营企业家原罪之机,搭便车将自己的财富合法化。

中国在蒋介石政府统治时期,上海的青红帮势力虽然享有种种丛林规则下的特权,但蒋介石政府还未立出如此荒唐之法对其特加保护。真不知中国共产党还能再跳出什么让世人跌破眼镜的政治舞步?

(2/25/2004)

──转自《观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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