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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舟:法不在多,有效则灵

危舟
2004-03-27 14:11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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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7日讯】“意大利啊!意大利……”伟大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结尾处呼喊着。意大利不仅仅意味着罗马的圆形剧场,也是西塞罗的意大利、马基雅维里的意大利。现在我们要面对的这个意大利人,其渊博与才华同样让人叹服。“他既是学者、律师、商人,又是业余的建筑设计师、音乐家、艺术、语言学家,当然最重要的,他是他所坚定信奉的个人自由原则的捍卫者。”哈耶克还惊奇地发现“我们都休息的时候,他却在操纵飞机。”在我们这个高度技术分工的专业化时代,如此百科全书式的人物实属凤毛麟角。他就是意大利人布鲁诺.莱奥尼。

法律,就其真意而言,与自由基本上是重合的。自由,就是“免于强制”,用霍布斯的表述方式,就是个人的行动服从法律。亚里士多德在其不朽巨著《政治学》中也早就有类似的表述,“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一旦明白自由与法律的紧密关联,要保有自由就必须紧紧盯住法律。在哪里开始的,也就在哪里结束,自由的被蚕食往往也始自法律本身的败坏。在莱奥尼看来,立法的泛滥正是一种假法律之名损害自由的行为。立法机构立的所谓“法”其实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的临时体现,而非反映全体公民意志的长期演变的产物。这一现象遍及世界各国,甚至连英美这样的普通法国家都不能幸免。

提到立法,很容易让人想到梭伦、莱喀古士等古典时代的伟大立法者,但现代泛滥的绝不是同一意义上的立法。先贤们的立法应该说是一种制度设计,或者说是发现一般性的规则。现代遍地开花的立法,则是通过群体决策形成的,对他人构成强制的成文的法律规则。莱奥尼的祖先们比现代人更懂得法律为何物,罗马人西塞罗认为“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

表面上看,因为有着精准字句描述的文本摆在那里,成文法似乎更具确定性。但事实与之相反,由于对立法行为的乐此不疲,朝令夕改就成为普遍现象。而法律之有效在于符合人的预期,如果起床时做的事情合法,睡觉时做同样的事情则违法,法律的确定性从何谈起?缺乏长期的确定性正是立法之法的弊端之一。孔子“为后世立法”,当是指西塞罗所言的永恒之法,决不是为了解决眼前的某一具体问题的立法,故有“后世”一说,也只有这样的法才是久远而恒定的。其实,撇开时间因素,成文法也不能说因其诉诸文字而更具优势。世界纷繁复杂,任何描述都不可能穷尽其一切。世界的真实情况是无数个体在互动中达致平衡,用群体决策代替个体决策本身就是不正当的。立法之法“必然包含着对那些遵循立法规则的人们之某种程度的强制”,这也是群体决策中很难避免的。因此,法律是而且只能是,在保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每个人都有机会涉入其中,并由法学家和法官在一个个判例中发现的东西,而不是由一帮人坐在那里向壁虚构得出的抽象原则。

当然,莱奥尼并非简单地反对所有立法与任何形式的群体决策,他采用孔子“己所不欲,毋施于人”的原则来界定群体决策的范围,“只要我们可以认定,群体的全部成员,包括眼下正遭受该决策之伤害的成员,处在同样的情况下,都同意将这些物件纳入群体决策的范围”。哈耶克提醒我们注意,莱奥尼不是让我们放弃立法之法,而是要证明法官们发现的法律中有某些极其重要的属性,这些属性对于维护个人自由不可或缺,而在立法之法中这些属性却令人遗憾地缺失了。立法不是没有必要,但法不在多,有效则灵,这里的有效乃指其保障自由之功效。如萨维尼指出的那样,立法的任务只是找出民族的“共同信念”和“共同意识”,将其用立法的形式妥善保存。如果陷入唯理主义的立法崇拜,动不动就针对某件事情立法,如目前的立法“禁乞”等等,以为如此方为“法治”的真谛,那就大错特错了。

如前所言,莱奥尼纵横于各个领域,出入政治、经济、法律诸多学科。这也表现在他的思想努力中,他欲图消弭各个学科的严格界限,作整体性的社会研究,并在这种跨学科的研究中坚定地捍卫个人自由的原则。或许,在今天,我们也该象孟德斯鸠那样呼喊,呼喊着更多的莱奥尼。法不在多,但莱奥尼此般“文艺复兴式”的人物则是多多益善。

--转自《民主论坛》网站(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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